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2-25 10:56来源:2017-06-25字体显示:   默认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建设工程

防雷许可工作的通知

 

闽政办〔2016〕204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建设工程防雷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合建设工程防雷许可 

  (一)将气象部门承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工作,整合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统一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监管,气象部门不再承担相应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和监管工作。

  (二)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防雷管理,由各专业部门负责。气象部门不再承担其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和监管工作。

  (三)气象部门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的建设工程具体包括: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

    二、做好建设工程防雷许可整合后的工作衔接 

   (一)气象部门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在2016年12月31日前完成相关交接工作。自交接之日起,气象部门行政审批窗口不再受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申请。交接之日前气象部门已经受理的许可申请,仍由气象部门负责办结;交接之日前气象部门已经完成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的工程项目,原则上仍由气象部门负责其防雷装置竣工验收许可。

   (二)自2017年1月1日起,气象部门行政审批窗口不再受理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申请。各专业部门负责专业建设工程防雷管理,并做好防雷许可优化整合工作。

   三、清理规范防雷单位资质许可 

  (一)取消气象部门对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许可。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防雷的设计、施工,可由取得相应建设、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

  (二)规范防雷检测行为,加强防雷装置检测管理。全面开放防雷装置检测市场,依法取得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企事业单位可从事防雷检测工作。鼓励有条件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防雷技术服务,促进防雷减灾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四、落实防雷安全监管责任 

  (一)各级政府要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将防雷减灾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将防雷减灾行政审批和监管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建设工程防雷管理协调机制,协调解决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气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以及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的原则,切实履行建设工程防雷监管职责,采取有效措施,明确和落实建设工程防雷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以及业主单位等在防雷工程质量安全方面的主体责任。

  (三)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完善防雷标准规范和工作流程,督促有关企事业单位将防雷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并落实各项防雷安全措施,研究解决防雷管理中的问题。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2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