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气象条例》宣传要点

发布时间: 2023-11-23 10:49    【字号:  

2022年5月27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福建省气象条例>等三项涉及“放管服”改革的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对《福建省气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修订背景

《福建省气象条例》自颁布实施以来,对发展我省气象事业,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气候资源,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国家“放管服”改革推进,《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等一系列改革文件相继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相继进行了修订,对雷电灾害防御管理职能进行了调整,取消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资格、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使用气象资料的审查等行政审批事项,对防雷、升放气球等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调整。同时,去年郑州7.20暴雨事件的惨痛教训,要求地方法规制度中进一步完善气象防灾减灾机制。为顺应“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落实上位法和国家政策文件规定,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发展理念落实到地方立法中,进一步加强我省气象灾害防御机制建设、提升防灾减灾气象保障能力和水平,省人大、省政府条例进行了修订

二、修订亮点

本次修订主要是针对国家管服改革要求和防灾减灾相关制度的完修改后总条文由原来的三十五条修改为三十四条修改内容集中在以下个方面:

一是增加关于完善气象灾害预警与应急响应联动机制规定;二改变雷电灾害防御管理模式,将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雷电灾害防御的管理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雷电灾害防御的组织领导、多个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应领域内建设工程的防雷管理,并调整了雷电防护装置审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审批和监管范围;取消气象有偿服务由政府定价的规定;是取消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资格、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使用气象资料审查行政许可;是将“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的审批权由“设区的市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下放到“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修改相应法律责任罚款幅度修改部分部门名称和专有名词

三、修订主要内容

(一)《条例》完善气象灾害预警与应急响应联动机制

河南郑州“7·20”特大暴雨灾害调查报告》国务院灾害调查组公布主要教训包括:“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薄弱,预警与响应联动机制不健全等问题突出……预警与响应联动机制不健全,谁响应、如何响应不明确,郑州在连发5次红色预警的情况下才启动Ⅰ级响应,实际灾难已经发生”;同时,调查报告在改进措施建议中明确要求:“建立健全预警与应急响应联动机制”。因此,结合我省实际,《条例》在第十八条中增加“完善气象灾害预警与应急响应联动机制”内容,以健全我省现行的气象灾害防御机制。

(二)《条例》改变雷电灾害防御管理模式

一是《条例雷电灾害防御管理由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改为政府领导、多个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新修订的《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气象、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建设工程的主管部门,负责相应领域内建设工程的防雷管理。《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对建设工程防雷许可进行整合, 并要求各相关部门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的原则履行建设工程防雷监管职责,明确和落实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以及业主单位等在防雷工程质量安全方面的主体责任。

为此,将《条例》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雷电灾害防御的组织领导工作。气象主管机构和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建设工程的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应领域内建设工程的防雷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防雷知识宣传,提高城乡居民的自身防护能力,完善农村中小学校舍雷电防护装置。”

二是调整了气象主管机构对雷电防护装置的行政审批和监管范围。新修订的《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和《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对建设工程防雷许可进行整合,气象主管机构承担的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范围从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建设工程及有关场所和设施,改变为易燃易爆等三种建设工程和场所。为此,《条例》将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合并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下列建(构)筑物、场所或者设施应当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并依法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申请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一)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二)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三)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前款规定的雷电防护装置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同时,根据“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条例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管职责修改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即上述规定)的建(构)筑物、场所或者设施的雷电防护装置日常检查、维护工作的业务指导,定期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合格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要求限期整改。

条例取消气象有偿服务由政府定价的规定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17〕56号)规定,气象有偿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为此,《条例》删除了第十六条第一款中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省价格主管部门规定执行”的规定

《条例》取消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资格要求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组织必须具备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条件。”为此,《条例》第二十二条中的“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组织,必须具备省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修改为“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组织,必须具备省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条件”。

(五)条例取消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使用气象资料审查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取消了“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所需气象资料的审查”的行政许可,在第三十四条规定:“具有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气象技术标准的气象资料。”为此,《条例》三十一条修改为:“按国家规定应当进行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气象技术标准的气象资料。”

)《条例》将“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的审批权下放至“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

按照《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中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79项: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下放后实施机关为县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为此,《条例》将第十七条中的该项审批权由“设区的市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修改为“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

条例修改相应法律责任

因气象主管机构对防雷工作的审批和监管职责改变,相应的法律责任也进行修改。同时,根据我省立法技术规范的规定,法规设置罚款幅度相差一般不超过五倍。因此,根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将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在当地媒体上予以通报,可以并处六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应当安装雷电防护装置而未安装的;(二)易燃易爆等危险环境场所的雷电防护装置未定期进行检测的。”

《条例》修改有关部门名称和专有名词

由于机构改革,部门名称发生改变,将第十条“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修改为“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最新表述,将第二十七条中的“物业管理区域”修改为“物业服务区域”,所有的“防雷装置”修改为“雷电防护装置”,“城乡规划”“城市规划”修改为“国土空间规划”。此外,对条序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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