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气象局关于印发《厦门市防雷安全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10-25 11:41    【字号:  

厦门市气象局关于印发

《厦门市防雷安全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精神,落实厦门市信用办关于全面开展各级各类失信约束措施清理规范工作的要求,切实保障防雷公共安全,我局对《厦门市防雷安全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厦气发〔2020〕54号)进行了修订,经合法性审核,并经市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厦门市防雷安全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修订说明

      2.《厦门市防雷安全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合法性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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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防雷安全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加快推进我市防雷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规范企业行为,促进企业自律,保障防雷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厦门市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安全主体责任单位应遵守本办法。

防雷安全主体责任单位(以下简称“信用主体”)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气象主管机构职责范围内所监管的应当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以及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技术服务的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

气象主管机构监管职责范围包括: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

第三条 管理部门

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信用主体的防雷安全信用管理工作,具体负责防雷安全信用信息的认定、采集、公开、应用、监督等管理工作。

防雷安全信用信息(以下简称“信用信息”)采集工作由市气象主管机构委托市气象灾害防御技术中心(以下简称“信息采集部门”)开展。

各区气象主管机构按职责协助做好防雷安全信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基本原则

信用信息的采集、公开、应用和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安全、及时、必要”的原则,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要切实维护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

信用主体应当主动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并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五条  社会信用承诺

本市防雷安全信用管理,适用社会信用承诺制,由市气象主管机构组织编制社会信用承诺事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

信用主体根据自愿原则作出社会信用承诺的,作为公共信用信息予以记录,接受社会公开监督。

第二章 信用信息分类

第六条 信用信息类别

信用信息主要由基础信息、守信信息、失信信息构成。

失信信息包括轻微失信信息、一般失信信息、严重失信信息。

信用信息根据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归集记录。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自然人以公民身份证号等身份证明为其社会信用代码,自然人的护照、居住证等其他身份证明应当与其社会信用代码关联。

第七条 基础信息

基础信息是指用于识别信用主体的基本信息,主要包括:一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姓名及其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资质等级、检测项目等信息;二是相关从业人员的身份登记信息、执业资格信息等。

第八条 守信信息

守信信息是指信用主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强制性标准,切实履行防雷安全主体责任,一年之内未出现第九、十、十一条所列之行为,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在从业活动中所形成的防雷安全行为记录。

第九条 轻微失信信息

轻微失信信息是指信用主体在生产经营服务活动中存在一定失范现象但尚未违反法律、法规,依法由市气象主管机构加强失范行为管理所形成的行为记录。

第十条 一般失信信息

一般失信信息是指信用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而产生的防雷安全不良行为记录。

(一)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技术服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一般失信信息管理:

1.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

2.在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中弄虚作假,或者在检测活动中出具虚假证明的;

3. 拒绝、阻碍监督检查机构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又拒不改正的;

4. 对雷电防护装置的检测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又拒不改正的;

5. 与其检测项目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所使用的防雷产品生产、销售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失信行为。

(二)应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一般失信信息管理:

1. 违反《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雷电防护装置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施工的,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

2.安装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防护装置,又拒不改正的;

3.已有雷电防护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改正的;

4.拒绝、阻碍监督检查机构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又拒不改正的;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失信行为。

第十一条  社会信用承诺的应用

气象主管机构对依据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作出社会信用承诺的信用主体依法组织开展践诺情况的检查或者抽查,发现信用主体的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或违背承诺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纳入一般失信信息管理。

第十二条  严重失信信息

严重失信信息是指信用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程度严重而产生的防雷安全不良行为记录。

信用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严重失信信息纳入市防雷安全“重点关注名单”管理:

(一)因违反安全生产、防雷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导致雷击造成火灾或爆炸,发生1人以上3人以下人员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发生雷电灾害安全生产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三)因违反安全生产、防雷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受到吊销资质证及以上的行政处罚的;

(四)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行为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

第三章 信用信息采集与管理

第十三条 信息采集

信用信息主要来源于气象主管机构在履行监管职责过程中获取的信用信息以及信用主体主动报送的信用信息。

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其他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提供的,以及经核实的社会中介组织或社会公众举报投诉的信用信息也应被采用。

信息采集部门要建立以基础信息、守信信息、失信信息为基础的信用信息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  信息告知

市气象主管机构依法向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报送信用主体失信信息前,应当书面告知社会信用主体,书面告知无法送达的,应采取公告送达等其他送达方式。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信息公开

信用信息公开分为社会公开和政务共享两种方式。社会公开是指市气象主管机构通过其门户网站及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向社会公众发布。政务共享是指政府部门间有条件的共享、查询和使用。

基础信息、守信信息、失信信息由市气象主管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在其门户网站及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上公示,并提供政务共享服务。轻微失信信息原则上不对外公开。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信用评价结果的公开与共享,依照相关规定进行。

第十六条 异议处理

信用主体对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气象主管机构提交异议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市气象主管机构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向异议申请人做出书面答复。市气象主管机构经审查确认有误的,予以更正、删除或补充,并将更新信息及时同步到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自收到异议申请当日,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对该异议信息作出“异议正在处理”的标注;在已出具异议处理结果报告后,取消“异议正在处理”的标注。

第十七条 信用修复

鼓励失信主体积极进行信用修复。经市气象主管机构核实,按国家、省、市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处理。

    第十八条 重点关注名单的认定程序

(一)审核。信息采集部门提出拟纳入重点关注名单信息管理的初步名单及列入依据,依法告知初步名单相关信用主体,并提交市气象主管机构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

    (二)认定。市气象主管机构法制部门经形式审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认定标准的,提交市气象主管机构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单位负责人签署生效。

(三)发布。依照“依法公开、从严把关、保护权益”原则,由市气象主管机构通过其门户网站及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重点关注名单信息,同时公开名单的列入、移出条件和修复途径。对于涉及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发布前应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

(四)交换与共享。重点关注名单及相关信息实行动态管理。自名单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将重点关注名单及相关信息及时报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十九条 重点关注名单的移出

发生下列情形的,信用主体移出重点关注名单:

(一)根据第二十条规定申请异议,经处理,重点关注名单记录认定有误的;

(二)根据第二十一条规定主动进行信用修复,经市气象主管机构决定予以移出的;

(三)公示期内未再发生失信行为的,公示期届满自动移出;

(四)重点关注名单的认定标准发生改变,原信用主体不再符合新认定标准的,经市气象主管机构决定予以移出的。

第二十条 失信信息公示期

失信信息公示期为6个月;重点关注名单的公示期为1年,自公布之日起计算。

第四章 信用信息的应用

第二十一条  守信信息的应用

对守信的信用主体,在市气象主管机构法定权限范围内采取下列激励措施:

(一)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给予优先办理、简化程序、降低检查频率等支持和便利;

(二)在本市气象部门的政府购买服务、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荣誉评选等活动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

(三)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二十二条 轻微失信信息的应用

对于轻微失信的信用主体,市气象主管机构实施提醒、训诫,约谈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整改。

市气象主管机构对于轻微失信建立内部预警机制。

第二十三条 一般失信信息的应用

 对于一般失信的信用主体,市气象主管机构及时将一般失信信息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在法定权限范围内采取下列惩戒措施:

(一)在防雷安全管理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二)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三)增加执法检查频次,每年检查频次不低于2次;

(四)在本市气象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不适用社会信用承诺等便利化措施;

(五)在本市气象部门的政府购买服务、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等活动中作相应限制;

(六)限制其享受政策支持以及参与表彰奖励;

(七)国家、省、市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二十四条 严重失信信息的应用

对于严重失信的信用主体,列入重点关注名单。由市气象主管机构将严重失信信息及时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进行警示,并从重适用如下惩戒措施:

(一)加强与应急管理局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联合检查力度,每年检查频次不低于3次;发现有新的防雷安全违法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

(二)信用主体为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的,市气象主管机构应组织力量对其服务项目进行质量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10%,或者全覆盖,并将检查结果纳入全国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信用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示,作为资质延续、升级、降低等级或撤销的参考依据;

(三)在本市气象部门的政府购买服务、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等活动中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实施市场禁入。禁入期限与重点关注名单公示期一致。

(四)国家、省、市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二十五条 联合惩戒

市气象主管机构与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政府其他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资质管理部门进行信用信息交换与共享,并逐步纳入联合惩戒名单的联动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解释权

本办法由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