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气象开放实验室吸引在读研究生进驻的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20-03-23 10:17字体:    

 

海峡气象开放实验室吸引在读研究生进驻的管理办法(修订)

 

为深化市局产学研基地建设,进一步加强与国内科研院所和高校的科技合作,充分发挥海峡气象开放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开放、流动、竞争、协作”的平台优势,吸引在读研究生进驻实验室,通过联合培养研究生,增强实验室科研实力,提升实验室科技创新工作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根据项目研究需要,实验室可每年向高校、科研机构或导师邀请一定数量的研究生进行联合培养,开展相关科研课题的研发。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的正研级高工或省局创新团队负责人,可以作为博士生或硕士生的合作指导老师;主持厅局级以上项目的高级工程师(具有硕士学位)或市局创新团队负责人(具有博士学位),可以作为硕士生合作指导老师。

第二条进驻研究生拟开展的研究内容必须符合实验室重点研究领域,进驻时间一般不少于1年。拟进驻实验室的研究生需填写《高校和科研机构在读研究生进驻海峡气象开放实验室申请表》,向实验室提出申请,明确进驻期间的工作任务和考核指标。经实验室主任批准后进驻实验室,并报市局人事处和业务科技处备案。

第三条实验室负责在读研究生进驻的组织、管理和评估等相关工作,并将相关工作报市局人事处备案,市局人事处负责协调进驻研究生食宿等安排。

第四条研究生进驻期间科研工作,一般由合作指导老师负责安排;实验室为进驻研究生提供办公场所及计算机等相关设备,并负责进驻研究生的日常管理。

第五条进驻研究生享受与市局编内在岗员工同等食堂用餐标准,市局为其免费提供住宿。

第六条在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下,进驻研究生享受一定的助研补贴,其中硕士研究生为1500/月,博士研究生为3000/月。

第七条合作指导老师联合指导硕士研究生以实验室为第一第二署名单位至少发表1二级核心以上期刊科技论文每联合指导1名硕士研究生,享受指导费用为300/合作指导老师联合指导博士生以实验室为第一第二署名单位至少发表1一级核心以上期刊科技论文,每联合指导1名博士研究生,享受指导费用为500/月。指导费用由市局计财处安排经费出处后列支。有关一级核心二级核心期刊科技论文的认定《海峡气象开放实验室鼓励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

第八条进驻研究生每2个月可以报销一次往返厦门与就读院校间的动车或高铁二等座票及路途补贴;办理出差审批手续后参加学术交流或出差调研的,可报销相关差旅费用。

第九条研究生津补贴由合作指导老师负责50%;硕士博士研究生以实验室第一第二署名单位至少发表1二级(一级)核心以上科技期刊论文后,从实验室维持经费中一次性列支剩余50%

第十条进驻研究生使用厦门市气象局业务系统相关历史和实时气象观测资料,签订资料使用保密协议向实验室提出使用申请(填写申请审批表,市局业务科技处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十一条访问期满一周前,进驻研究生应向实验室提交进驻期间的研究工作报告。实验室组织专家组听取进驻研究生的口头报告(PPT汇报),并作出评价,评价结果实验室保存并反馈给导师,同时报市局人事处备案。

第十进驻期满后,进驻研究生应将进驻期间的工作报告、学术论文等全部技术档案交实验室存档,软件研究应提供全部源程序及使用说明。

第十进驻研究生在二级以上核心期刊发表与进驻期间工作相关或使用实验室数据资料的科技论文,应加署实验室单位名称,实验室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进驻期间的成果为实验室和进驻研究生所在单位共有,成果在福建省局或厦门市局投入业务使用,经厦门市局业务科技处组织业务应用单位有关人员和专家评审认定具有一定应用价值的,实验室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对于评价结果为优秀的进驻研究生,毕业后有意愿留厦门市气象部门或福建省气象部门工作的,实验室可对进驻研究生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向市局人事处或福建省局人事处推荐。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局业务科技处和人事处共同负责解释,《海峡气象开放实验室吸引在读研究生进驻的管理办法(暂行)》(厦气发〔201684号)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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