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科技人员接受海峡气象开放实验室特聘专家培养的管理办法
为了提高气象科技创新水平,增强科技创新对气象预报服务的支撑能力,充分发挥海峡气象开放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特聘专家的作用,厦门市气象局通过实验室特聘专家专门指导,加强气象业务科技骨干人才的培养。为体现业务科技骨干人才培养的“公开、公平、公正”,特制定业务科技人员接受海峡气象开放实验室特聘专家培养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基本原则
1.厦门市气象局每年选送一定数量的科技业务人员到特聘专家所在单位接受专门指导。
2.人员选送以培养年轻业务技术骨干为目标。
3.选送人员培养方向应与海峡气象开放实验室的重点研究领域相符合。
4.人员选送采取主动申报、单位同意、组织推荐、导师认可的一致性原则。
第二条选送人员基本条件
厦门市气象部门从事专业技术岗位的业务科技人员,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爱岗敬业,上进心强,工作认真踏实,虚心好学,具有较好的团队合作精神。
3.对科研工作具有较浓厚的兴趣,并具有较强的科技研发能力。
4.具有较好的气象科研基础,具备一定的科技创新潜力。
5.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
6.以第一作者在二级核心期刊上发表过学术论文(二级核心期刊论文认定见《海峡气象开放实验室鼓励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
7.有主持厅局级以上科研课题项目的经历。
第三条选送人员的确定
1.实验室根据每年特聘专家指导人员具体情况,不定期在厦门市气象局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内网)上发布通知,征求自愿到特聘专家所在单位接受专门指导的业务科技人员名单(已接受特聘专家指导,在指导结束后未完成相关研发任务(指导结束后1年内),不得连续申报)。
2.满足基本条件的业务科技人员在征集期内自愿报名,填写《接受特聘专家指导申请表》,内容包括个人简历、近期业务科研情况以及在特聘专家指导下拟开展的研究工作计划等(详见《接受特聘专家指导申请表》),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发送给实验室。
3.实验室收集申报人员材料后,报市局业务科技处组织评审,根据申报人员专业领域、研发能力、综合素质等情况优中选优,提出推荐意见,确定初选人员名单,提交局长办公会审核确定选送人员名单。并在厦门市气象局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内网)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后正式确定选送人员名单。
4.厦门市气象局人事处发文公布年度接受特聘专家指导人员名单。选送人员赴特聘专家所在单位开展集中研发的时间一般为4个月以上(特殊情况下可适当调整)。
第四条选送人员研发任务
选送人员在选送指导期结束后,需提交指导期书面技术总结或报告。在选送指导期结束后一年内,完成与指导内容相关的以下科研任务之一:
1.以第一作者发表1篇一级核心以上期刊论文(含录用待发,一级核心期刊论文认定见《海峡气象开放实验室鼓励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SCI按《科学引文索引(SCI)》进行认定)。
2.研发1套业务软件或解决一个业务技术难题,并在气象业务中发挥作用(具有市局业务处出具的应用证明)。其中业务软件须取得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3.在导师指导下申报1项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并得到立项。
第五条保障措施
1.选送人员外出发生的差旅费、住宿费(指导老师不能安排住宿的,住宿标准需事先报批)、补助费等从实验室地方维持经费列支;实验室负责编制相关费用年度预算。
2.外出接受指导期间,选送人按照派出单位相关绩效管理办法执行津贴补贴发放标准。
3.出境接受指导的选送人员,报销1次往来特聘专家所在单位和本人所在单位的飞机票等交通费用,出差补贴按国家出国(境)有关标准执行。
4.境内接受指导的选送人员,每3个月可报销1次往来特聘专家所在城市和本人单位所在城市的交通费用(交通工具及席位等次按照规定执行),生活补贴按省局异地交流的标准执行。
第六条奖惩措施
1.在特聘专家指导下,选送人员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完成基本研发任务的(见第四条),暂停其接受特聘专家指导申报资格2年。
2.在特聘专家指导下,选送人员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研发任务情况较好的,下次申报时可优先考虑。
第七条附则
1.本办法解释权归属厦门市气象局人事处、业务科技处。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海峡气象开放实验室特聘专家导师制管理办法(暂行)》(厦气发〔2018〕64号)废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