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气象开放实验室特聘专家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04-05 11:51字体: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吸引海内外海峡气象相关领域高层次优秀人才,引领海峡气象开放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科研建设,提高实验室科技创新能力,根据《福建省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暂行办法》、《厦门市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的相关内容,结合实验室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在实验室主要研究方向、福建省局和厦门市局创新团队研究方向上聘请专家,以指导实验室的综合发展、创新团队建设、项目申报和科学研究等。

第三条 厦门市气象局人事处负责特聘专家评聘、考核、备案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特聘专家

第四条 特聘专家应身心健康,品德优良,遵纪守法;年龄一般应为60周岁以下(特别优秀的可适当放宽);具有国内教授级(正研高工)以上或国外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近5年内主持并完成过国家级科研项目,或在海内外享有一定的学术声望,具有实验室主要研究方向和福建省创新团队研究方向上的专有成果或技术,能够带领实验室和福建省创新团队在主要研究方向上进行深入研究。

第三章 待遇与保障

第五条 特聘专家进驻实验室期间,享受与厦门市局在职员工同等食堂用餐待遇;实验室为其免费提供住宿场所,或免费提供宾馆标准客房一间,客房标准参照厦门市气象局相关财务规定执行。

第六条 实验室向其支付一定的工作津贴,津贴标准可采用年薪或日薪制。年薪不超过12/年(税后),日薪不超过2000/日(税后),具体数额由厦门市局与特聘专家协商确定。

第七条 特聘专家可按实报销工作地点与厦门市局间的往返交通费用,国际交通费用仅限国内航空公司经济舱,国内交通费用标准参照厦门市局相关财务规定执行。

第八条 实验室为特聘专家开展科研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便利,包括提供办公场地、设备等,根据需要可配备学术助手等。

第四章 聘用协议

第九条 根据实验室科研和创新团队建设需要,实验室向厦门市局人事处提出申请,经厦门市局批准,实验室与特聘专家本着自愿、平等、互惠的原则签订《特聘专家聘用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应包含特聘专家聘期内的工作任务和待遇标准,由厦门市局人事处保存,报送福建省局人事处备案。

第十条 特聘专家按聘用协议规定履行工作义务,实验室须按聘用协议规定履行相关承诺。双方出现争议时,应协商解决,无法解决的,可寻求仲裁。

第五章 考核与管理

第十一条 厦门市局人事处按照协议内容,组织实验室和创新团队相关人员对特聘专家进行中期和终期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中期考核不合格者,经厦门市局批准,实验室有权提前解除聘用关系,终止其工作津贴及生活待遇;终期考核不合格者,实验室不再续聘。

第十二条 双方共同完成并取得的所有创作、发明、专利、著作等其他知识产权,为双方共同所有。

第六章 附 

第十三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厦门市气象局人事处。其他未尽事宜可参照气象部门或地方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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