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气象局关于印发《莆田市市级气象灾害预警发布办法》的通知

来源: 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23-03-02 15:52    【字号:  

各县(区)气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各科(室):

为进一步规范莆田市市级气象灾害预警标准及预警发布工作,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切实发挥气象防灾减灾第一道防线作用,市局修订形成《莆田市市级气象灾害预警发布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莆田市市级气象灾害预警发布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气象灾害预警发布工作,贴合气象防灾减灾决策部署和公众服务需求,提升气象灾害防御能力,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福建省省级气象灾害预警发布办法》(闽气发〔2022〕11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影响莆田市行政区域和所辖海域,由莆田市气象局授权莆田市气象台制作发布的台风、暴雨、海上大风、低温(寒潮、霜冻、冰冻)、高温、强对流(雷电、冰雹、雷雨大风)、大雾等7类气象灾害预警。

    第三条  根据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区域和紧急程度,每类气象灾害预警最多设为4个等级,分别为IV、Ⅲ、Ⅱ、I级,I级为最高等级。

第二章  气象灾害预警标准

    第四条  台风预警按以下标准发布:

    (一)I级预警:预计在未来24小时内热带气旋将影响我市,沿海将出现12级及以上平均风。

    (二)Ⅱ级预警:预计在未来24小时内热带气旋将影响我市,沿海将出现10级及以上平均风。
    (三)Ⅲ级预警:预计在未来48小时内热带气旋将影响我市,沿海将出现10级及以上平均风。
    (四)Ⅳ级预警:预计在未来72小时内热带气旋将影响我市,沿海将出现8级及以上平均风;或预计未来24小时内近海将出现热带低压,可能登陆或影响我市。
    第五条  暴雨预警按以下标准发布:

    (一)I级预警:预计72小时内有3个及以上县(区、管委会)实况雨量加预报雨量将超过300毫米,过程仍将持续,且1小时最大雨量将超过80毫米。
    (二)Ⅱ级预警:预计72小时内有3个及以上县(区、管委会)实况雨量加预报雨量将超过200毫米,过程仍将持续,且1小时最大雨量将超过50毫米。
    (三)Ⅲ级预警:预计48小时内有3个及以上县(区、管委会)实况雨量加预报雨量将超过100毫米,过程仍将持续,且1小时最大雨量将超过30毫米;或全市有3个及以上县(区)气象台发布暴雨红色预警信号。
    (四)Ⅳ级预警:预计未来24小时有3个及以上县(区、管委会)将出现50毫米及以上降雨;且过程中1小时最大雨量将超过30毫米。
    第六条  海上大风(除台风外)预警按以下标准发布:
    (一)Ⅲ级预警:预计未来48小时莆田沿海将出现9级及以上平均风。
    (二)Ⅳ级预警:预计未来48小时莆田沿海将出现8级及以上平均风。
    第七条  低温(寒潮、霜冻、冰冻)预警按以下标准发布:
    (一)I级预警:预测有25个以上乡镇最低气温下降到0℃以下,并将持续7天以上;或有5个以上乡镇最低气温低于0℃且出现降雨(雪)持续7天以上。
    (二)Ⅱ级预警:预测有25个以上乡镇最低气温下降到0℃以下,并将持续5天以上;或有5个以上乡镇最低气温低于0℃且出现降雨(雪)持续5天以上。
    (三)Ⅲ级预警:预测有18个以上乡镇最低气温下降到0℃以下,并将持续3天以上。
    (四)Ⅳ级预警:预测有18个以上乡镇最低气温下降到0℃以下。
    第八条  高温预警按以下标准发布:
    (一)Ⅱ级预警:预计未来3天有3个县(区、管委会)辖区最高气温将超过37℃,且至少1天有2个及以上县(区、管委会)最高气温将超过40℃。
    (二)Ⅲ级预警:预计未来3天有3个县(区、管委会)辖区最高气温将超过37℃,且至少1天有1个及以上县(区、管委会)最高气温将超过40℃。
    (三)Ⅳ级预警:预计未来3天有3个县(区、管委会)辖区最高气温将超过37℃。
    第九条  强对流天气(雷电、冰雹、雷雨大风)预警按以下标准发布:
    (一)Ⅳ级预警:预计未来24小时有2个及以上县(区)将出现冰雹,或3个及以上县(区)将出现阵风8级及以上雷雨大风,或者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
    第十条  大雾预警按以下标准发布:
    (一)Ⅲ级预警:预计未来24小时有3个及以上县(区、管委会)辖区将出现能见度小于200米的雾。
    (二)Ⅳ级预警:预计未来24小时有3个及以上县(区、管委会)辖区将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的雾。

第三章  气象灾害预警发布及解除

    第十一条  授权莆田市气象台以莆田市气象局名义发布、变更(升级和降级)、解除各类气象灾害的各级预警。发布(或变更、解除)原则如下:

    (一)Ⅳ级、Ⅲ级气象灾害预警由市气象台制作,首席预报员进行把关,经市局分管领导(或授权人)审核签发(或变更、解除)。

    (二)Ⅱ级、I级气象灾害预警由市气象台制作,首席预报员进行把关,经市局主要领导(或授权人)审核后签发(或变更、解除)。

    第十二条  当变更气象灾害预警等级时,由莆田市气象台提出建议,并根据变更后的预警等级,按照第十一条规定审核签发。

    第十三条  当解除气象灾害预警时,由莆田市气象台提出建议,根据解除前的预警等级,按照第十一条规定解除。

    第十四条  各类预警按照规定签发后由莆田市气象台及时报莆田市气象局应急办(办公室)、业务科技科,以及莆田市委、市政府、市防汛办和莆田市气象灾害应急联络员单位等。

    第十五条  莆田市气象台发布气象灾害预警前,应与即将受气象灾害影响的县(区)气象局会商与沟通,并达成一致的预报意见。

    第十六条  根据实际情况,当某种气象灾害未达到预警标准的规定,但可能造成严重灾害,或某种气象灾害已经引起社会严重关注,并且该种气象灾害接近预警标准时,可以考虑发布相应预警。

    第十七条  莆田市气象台发布的预警信息除过程结束后一次性解除外,中间不对已经发过且影响减弱或已经结束地区解除预警。即本次预警中未提到、而上次预警中提到的区域,预警自然解除。

    第十八条  气象灾害预警中的灾害标准指在较大范围发生、灾害影响严重、建议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的气象灾害事件,在时效上比预警信号有所提前。因此,制作单位要协调处理好与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工作的关系,既要避免两者内容一致时重复发布预警,又要防止漏发短时临近时段内的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第十九条  “气象灾害预警”的发布方式是在《重要天气报告》或《重要气象信息市领导专报》中加注上“预警标志”(见附件1),“预警标志”加注在标题的右侧(见附件3);“气象灾害预警”的解除需在《重要天气报告》或《重要气象信息市领导专报》中加注上“预警解除标志”;多个气象灾害预警种类同时存在时可以同时发布。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暴雨预警中50~100毫米量级某个县(区)需有3个以上乡镇达到相关标准,100毫米以上量级需有1个以上乡镇达到相关标准,才算该县(区)达到标准。

    第二十一条  高温预警中某个县(区)气温需要国家级气象观测站达到标准才算该县(区)达到标准。

    第二十二条  当天至少有1个海拔小于200米的滨海站点连续3个小时以上平均风力大于等于某个级别,定义该日出现某级及以上平均风。

    第二十三条  气象灾害未达到预警标准时,按现有业务规范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莆田市气象局业务科技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莆田市气象局市级气象灾害预警发布办法(试行)>的通知》(莆气业函〔2022〕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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