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气象局关于气象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编制说明

发布时间: 2018-12-25 09:11    【字号:  

一、清单编制基础

根据《中央编办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指导目录〉的通知》(气发〔2015〕98号)精神,结合2016年国务院关于部分气象权力的调整和省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公布说明,以及中国气象局新公布的部门规章规定,我局对市、县气象局的权责清单进行了区分,并按照《指导目录》的内容进行了重新梳理、修改和归类。

二、市、县(区)气象局行政权力

1.行政许可3项

(1)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

(2)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使用非气象主管部门提供的气象资料审查

(3)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

2.行政处罚24项

(1)危害气象设施行为的处罚

(2)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为的处罚

(3)使用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的处罚

(4)违法进行涉外气象探测活动的处罚

(5)非法发布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处罚

(6)非法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预警信号的处罚

(7)违反气象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处罚

(8)违反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规定的处罚

(9)开展气象探测活动未备案或未按规定汇交气象探测资料的处罚

(10)使用不符合规定气象资料的处罚

(11)违反气象资料使用规定的处罚

(12)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有偿转让或用于经营性活动的处罚

(13)违反涉外气象资料管理规定活动的处罚

(14)违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规定的处罚

(15)违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使用规定的处罚

(16)违反施放气球资质管理等规定的处罚

(17)违反施放气球安全管理等规定的处罚

(18)安装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行为的处罚

(19)违反防雷资质管理等规定的处罚

(20)违反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等管理规定的处罚

(21)违反防雷装置安装、设计、施工、检测管理规定的处罚

(22)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处罚

(23)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处罚

(24)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处罚

3.行政强制1项

限期恢复原状、限期拆除

4.行政征收0项

5.行政给付0项

6.行政检查11项

(1)对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

(2)对行业气象台站气象工作的监督管理

(3)对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的购买和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4)对防雷减灾工作的监督管理

(5)对气象学会和行业组织的监督管理

(6)对人工影响天气活动的监督管理

(7)对施放气球活动的监督管理

(8)对气象信息发布、传播和气象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

(9)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气象行政审批事项活动的监督

(10)对学校开展气象灾害防御教育的监督管理

(11)对申请人从事气象台站迁建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7.行政裁决0项

8.行政确认1项

雷电灾害鉴定

9.行政奖励1项

对在气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10.其他行政权力3项

(1)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审核初审。

(2)组织气候可行性论证

(3)汇交、共享气象探测资料的审核

三、有关问题说明

县区气象局政权力有关问题说明

1.关于行政许可事项“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的说明。由于《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76项规定“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的实施机关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地(市)气象主管机构”,但《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 第79项 项目名称: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下放后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

2.关于行政处罚事项“违反防雷资质管理等规定的处罚”增加职权依据的说明。由于《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于2016年4月7日中国气象局第31号令公布,所以增加了该职权依据。

3.关于行政检查事项“对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的购买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职权依据修改的说明。由于《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于2016年4月2日中国气象局第28号令公布,而2006年11月22日中国气象局公布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4号)同时废止,所以对该事项的职权依据做出相应修改。

4.关于行政检查事项“对防雷减灾工作的监督管理”增加职权依据的说明。由于《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于2016年4月7日中国气象局第31号令公布,所以增加了该职权依据。

5.关于增加行政检查事项“对申请人从事气象台站迁建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职权的说明。由于《气象台站迁建行政许可管理办法》于2016年4月7日中国气象局第30号令公布,其第十五条规定“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申请人从事气象台站迁建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所以增加了该项职权。

6.关于其他类事项“气象信息服务单位建立气象探测站(点)备案”的说明。由于《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7号)第十五条规定该职权履行主体为“探测站(点)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以该职权统一由莆田市气象局行使,各县区权力清单中无该项职权。

7.关于增加其他类事项“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审核初审”的说明。由于《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设区的市气象主管机构或省直管县(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的初审和管理工作”,莆田市、仙游县局承担审核转报职责,所以清单中增加该项职权。

8.关于删除其他类事项“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的说明。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而北京市各区气象局并没有下级气象主管机构,所以不存在该项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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