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76项: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实施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地(市)气象主管机构。
二、适用范围
1.本服务指南规定了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的设定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和办理流程及办理时限等相关办理内容。
三、申请条件
具备(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危险气体的运输、使用和存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三)有4名以上作业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四)有必需的器材和设备;(五)有健全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等条件,可以办理。
四、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五、实施机构
1.受理机构:福建省莆田市气象局
2.决定机构:福建省莆田市气象局
六、办理流程
1.受理(即办) 2. 决定(即办)
七、申请材料
1.升放气球资质证申请表;(需要申请单位盖公章、电子文档为原件扫描件。)
2.作业人员登记表;(需要申请单位盖公章、电子文档为原件扫描件。)
3.施放气球的器材和设备清单;(需要申请单位盖公章、电子文档为原件扫描件。)
4.安全保障责任制度和措施。(需要申请单位盖公章、电子文档为原件扫描件。)
八、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即办。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1.收费依据:无
2.收费标准:无
十、结果送达
1.结果名称:《行政许可决定书》、《升放气球资质证》
2.结果送达方式:当场送达、邮寄送达
十一、联系方式
1.气象局窗口电话:0594-2612850
十二、办公时间和地点
1.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夏令时),下午14:30-17:30(非夏令时)
2.地址:莆田市城厢区荔城中大道1998号3号楼行政服务中心2层工程建设审批综合窗口。
十三、监督投诉渠道
中心管委会投诉电话:12345或0594-2658556
1.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审批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2.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3.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4.许可机关因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发生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时,申请人因此遭受财产损失的,有权依法要求补偿;
5.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十四、注意事项
1.申请材料中提供的复印件,应签字确认或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原件核对;若电子证照库能调用的,可不提供复印件。
2.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或单位介绍信。
3.申请表格、示范文本、常见问题解答以及常见错误示例请到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莆田分厅(pt.fjbs.gov.cn)中下载。
十五、事项详细信息:事项链接二维码(省网上办事大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