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气象局政策法规处关于开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_2255329535901997

发布时间: 2021-03-26 15:17    【字号:  

福建省气象局政策法规处关于开展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各省外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

根据《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38号令)第二十三条规定,在闽开展检测服务的省外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应当及时向当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报送检测项目清单。现将有关报送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报告或报送的时间、内容

(一)省外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在我省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或开展检测活动的,在设立分支机构或进行检测活动后1个月内,向当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具体报告内容见附件1。

(二)省外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在每年的3月底前(2021年报送截止时间为4月底前),向省级气象主管机构报送上一年度检测项目清单。具体报送内容见附件2。

二、报告或报送的要求

(一)省外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要主动报送真实、有效的信息,认真填写《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情况表》《已完成雷电防护装置检测项目表》(见附件1、2),将电子版和加盖公

章后的扫描件发送至邮箱:FJQXFGC@163.com

(二)省外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信息发生变化的,要在变更后1个月内及时重新报送变更后信息。

(三)省外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要严格按照现行标准,依法依规开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并接受检测活动所在地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管。

(四)省外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要高度重视相关资料报送工作,及时、全面报送反映其检测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如拒绝提供或隐瞒有关情况的,将按《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并纳入信用管理。

咨询电话:0591-83357876。

附件:1.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情况表

2.已完成雷电防护装置检测项目表


福建省气象局政策法规处

2021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