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气象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人员密集场所等雷击风险较大的单位和场所的管理,最大限度减少或者避免雷电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福州市气象局制定《福州市防雷重点单位管理办法》,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福州市防雷重点单位登记表
福州市气象局
2015年11月25日
福州市防雷重点单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防雷减灾工作,有效避免和减轻雷击灾害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福建省气象条例》、《福建省气象灾害防御办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福州市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的要求,结合福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防雷重点单位,是指遭雷击后易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对社会民生造成重大影响的场所、建筑物和设施等防雷重点对象的责任主体单位。防雷重点对象主要包括易燃易爆场所及建筑、重点文物保护建筑、党政机关综合办公大楼、重要的公共基础设施和其他应当予以重点防雷保护的人员聚集场所、建筑、设施等。
第三条 福州市行政区域内防雷重点对象及其责任主体单位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福州市气象局负责全市防雷重点单位的组织管理、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等工作。
县(市、区)气象局负责本辖区防雷重点单位的日常管理、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等工作。
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系统)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防雷重点单位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市、县(市)气象台负责各自预报服务责任区内雷电监测预警服务工作,应当将防雷重点单位作为雷电预警服务的重点对象。
防雷专业技术服务机构负责面向防雷重点单位提供各类技术咨询和指导工作。
第五条 防雷重点对象应当由其责任主体单位主动填写《福州市防雷重点单位登记表》(见附件),报所在地县级气象主管部门或市行业(系统)主管部门。
责任主体单位十分明确的防雷重点对象也可由县级气象主管部门或市行业(系统)主管部门直接将其登记在册。
第六条 市、县(市、区)气象局应当分批分次向社会公布防雷重点对象及其责任主体单位名录,并视情适时予以调整。
第七条 防雷重点单位应当落实防雷安全工作责任制,确定防雷安全工作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防雷重点单位负责人和具体工作责任人应当加强防雷安全知识学习,并向本单位员工普及雷电灾害防御科普知识。
第八条 防雷重点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建立完善雷电灾害应急预案,确保与雷电灾害监测预警信息的衔接,定期组织开展雷电灾害应急演练。
有雷暴天气即将或已经影响本单位时,应当立即启动雷电灾害应急预案,及时采取切断电源、暂停生产(作业)、疏散人员等防雷应急措施。
第九条 防雷重点对象的改建、扩建和符合防雷重点对象申报条件的新建建设项目,所属单位应当依法向当地气象主管部门报请办理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第十条 防雷重点对象已建成的防雷装置,所属单位应当依法委托具备防雷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定期检测与维护。易燃易爆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其他防雷装置每年检测一次。
第十一条 防雷重点单位有雷击灾害发生时,应当及时如实地向所在地气象主管部门和行业(系统)主管部门报告灾情。必要时,应委托防雷专业机构及时进行雷击灾情评估。
第十二条 防雷重点单位应当将以下文书材料纳入单位档案管理:
(一)防雷装置设计安装的图纸及相关说明材料;
(二)县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出具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意见书和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意见书;
(三)防雷装置定期检测报告及维护记录;
(四)雷电灾害应急预案建设及应急处置和开展演练情况;
(五)雷击灾情(损失)及其调查评估材料;
(六)防雷安全工作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七)参加安全培训和开展防雷科普教育情况;
(八)其他与防雷安全相关的材料。
第十三条 防雷重点单位应当在每年雷电多发期来临前,对照本办法要求组织防雷安全自查,并及时排除雷击隐患。
市、县(市、区)两级气象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各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防雷重点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防雷重点单位在防雷减灾工作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市、县(市、区)两级气象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各行业(系统)主管部门根据法定职责,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福州市气象局负责解释,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
福州市防雷重点单位登记表
单位名称 |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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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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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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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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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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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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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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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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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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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类别 |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单位; □金融、水、电力、电台、电视台、通信等影响社会民生的重点公共服务单位; □博物馆、展览馆、体育场(馆)和大型商场(市场)、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等人员密集场所; □市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区级以上党政综合办公大楼; □有两次及以上雷击史的单位; □其他需要重点防雷的单位。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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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对象 情况描述 |
(建筑主体高度、总占地面积、主要建筑材料、用途、建成时间、详细地址及设计可容纳人数等相关情况,可另附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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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防雷安全责任制情况 |
□尚未建立 □单独建立防雷安全责任制 □纳入综合安全责任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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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雷电预警接收方式情况 |
□无固定接收方式 □有固定接收方式(接收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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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项目办理防雷装置设计审核与竣工验收情况 |
□无新建项目 □有新建项目但未办理 □有新建项目且已办理(受理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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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建建筑安装防雷装置情况 |
□全部未安装(未安装的建筑单体数量: 座) □部分安装(已安装的建筑单体数量: 座,占总数的 %) □全部安装(已安装的建筑单体数量: 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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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安装防雷装置开展定期检测与维护情况 |
□全部未检测(未检测的建筑单体数量: 座) □部分检测(已检测的建筑单体数量: 座,占总数的 %) □全部检测(已检测的建筑单体数量: 座, 受委托检测的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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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雷电灾害应急预案情况 |
□尚未建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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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建立雷电灾害应急预案 □纳入综合灾害(事故)应急预案 |
□有开展应急演练 □未开展应急演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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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上发生雷击灾害情况 |
(发生雷击灾情的次数、时间及灾害损失等情况,可另附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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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防雷安全教育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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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安全工作档案建设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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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送单位意见 |
负责人签字: 报送时间: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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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由责任主体单位填写,报县级气象主管部门或市行业(系统)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