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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中国气象局职称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中国气象局职称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区、市)气象局,各直属单位,各内设机构:

按照国家深化职称改革部署和《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40号)要求,为进一步建立健全科学客观公正的气象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加强职称评审管理工作,规范职称评审程序,促进气象专业技术人才开发使用,经中国气象局党组审定同意,现将《中国气象局职称评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或建议,请及时报告中国气象局人事司。

中国气象局

2019年11月1日

中国气象局职称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科学客观公正的气象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加强职称评审管理工作,促进气象专业技术人才开发使用,根据国家职称改革精神和《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要求,结合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职称评审是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对专业技术人才品德、能力、业绩的评议和认定。职称评审结果是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的重要依据。全国气象专业职称评审工作和气象部门开展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职称评审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科学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道德、创新能力、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

第四条 中国气象局组织开展全国气象专业的工程系列、研究系列等职称评审,所有职称都包括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四个层级。未经授权的有关专业(或系列)的职称,可委托评审。

第五条 气象部门事业单位的职称评审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推动职称评审与岗位管理、聘期考核、绩效管理等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有机融合、良性运转,促进评价与使用紧密衔接。

第二章 职称评审管理权限

第六条 职称评审工作实行分级管理。中国气象局负责指导、组织全国气象专业的职称评审工作,统筹协调全国气象部门的职称评审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制定气象专业职称评审条件,组建或授权组建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职称评委会),委托评审有关专业(或系列)的正高级职称。

各省(区、市)气象局和有关直属单位按照授权开展气象专业工程系列副高级以下职称、研究系列中级以下职称评审工作;委托评审有关专业(或系列)的副高级以下职称。

第七条 各省(区、市)气象局负责接受本区域相关行业单位以及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气象专业工程系列副高级以下和研究系列中级以下职称的委托评审工作。

第八条 各省(区、市)气象局和有关直属单位按照授权,可依据气象专业职称评审条件,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单位职称评审条件。单位条件不得低于气象部门职称评审条件。

第九条 中国气象局人事司是气象部门职称评审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各省(区、市)气象局和各直属单位人事部门是本单位职称评审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

第三章 职称评审委员会

第十条 按照职称评审权限分级组建职称评委会,承担相应职称评审工作。职称评委会负责评议、认定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对组建单位负责,受组建单位监督管理。职称评委会按照职称系列或专业组建。

实行职称评委会专家库制度。职称评委会专家库可按照职称评审权限分级建立,从中遴选规定数量的评审专家组成职称评委会。建立职称评委会专家库和组建职称评委会时,应统筹不同岗位、不同专业方向等方面的专家结构,注意专家单位分布的广泛性,注重从业务科研一线遴选专家,适当遴选外部门、外单位的同行专家。职称评委会中,45岁以下的青年专家应占适当比重;中级职称评委会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应不少于二分之一。

第十一条 中国气象局组建气象专业工程系列正高级职称评委会和研究系列高级职称评委会。各省(区、市)气象局、有关直属单位按照授权组建工程系列副高级职称评委会。

中级职称评委会、初级职称评委会由各省(区、市)气象局和有关直属单位根据需要按照有关规定组建。其中,授权中国气象科学研究院牵头组建国家级直属单位研究系列中级职称评委会。

第十二条 职称评委会的评审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群众公认。

(二)在本专业领域具有相应层级或更高层级的职称。

(三)从事本专业领域工作,熟悉气象事业发展规划和布局,了解国内外本专业领域最新发展动态,系统掌握本专业领域相关理论知识,实践经验丰富。

(四)能够认真履行评审工作职责,自觉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第十三条 职称评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高级职称评委会的评审专家不少于25人;中级职称评委会的评审专家不少于15人。

每年应适当调整职称评委会评审专家的构成,调整人数不应少于三分之一,同时为保证评审工作的连续性,亦不应多于三分之二。

第十四条 职称评委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至2人。

第十五条 职称评委会、职称评委会专家库实行核准备案管理制度。各省(区、市)气象局和有关直属单位的副高级职称评委会、职称评委会专家库由人事司核准备案。

职称评委会专家库备案有效期不超过3年,有效期满后应当重新核准备案。在职称评委会专家库内遴选规定数量的专家组成的职称评委会不再备案。对于未建立职称评委会专家库的单位,其副高级职称评委会须每年核准备案。

第四章 职称申报基本要求

第十六条 气象部门事业单位、企业所有在职专业技术人才,相关行业企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自由职业的专业技术人才,都可按照所属管理部门的有关要求申报评审专业技术人才职称。事业单位中按照有关规定经批准离岗创业或兼职的科研人员,3年内可在原单位按规定正常申报职称,离岗创业或兼职期内工作业绩及取得的科研成果等可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气象业务服务一线岗位从事技术技能工作的高技能人才,具有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符合气象专业工程系列职称评审条件,可参加工程系列职称评审。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申报评审的职称系列应与岗位工作相一致。其中,岗位工作以气象业务服务为主的人员,一般应申报气象专业工程系列职称。国家级科研院所、省级研究所中岗位工作以科研开发为主的人员,应申报气象专业研究系列职称;鼓励国、省两级气象事业单位中岗位工作以科研开发、成果转化应用为主的人员申报气象专业研究系列职称。

第十七条 申报职称评审的人员(以下简称申报人),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符合相应职称系列或者专业、相应层级职称评审规定的基本条件。

在党纪处分影响期内,或在记过以上处分期间的人员,以及近3年在科研诚信方面有不良信誉记录的人员,不得申报。

第十八条 申报人一般应当按照职称层级逐级申报职称评审。破格申报应从严要求,原则上学历、资历不能同时破格;一般情况下,学历破格只能降低一个学历层次,资历破格只能提前1年。破格申报条件按照权限在评审条件中设定。

第十九条 实行代表性成果制度。代表性成果应与所从事工作密切相关,除论文、论著或译著外,还包括规划(计划)、咨询(服务)报告、专利成果,项目(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技术报告、技术工作总结,软科学研究报告,以及标准规范、培训教材(教案)、视频(音频)作品、业务系统(平台)、科普策划方案等成果。

第二十条 外语水平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为气象专业职称申报的必备条件。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学习可作为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学习内容之一。

第五章 职称评审程序

第二十一条 气象专业各层级职称评审工作一般每年开展一次。

第二十二条 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程序一般包括评审信息发布、个人申报、资格审查、单位推荐、职称评委会评审、资格确认等。中级、初级职称评审可参考以上程序由各省(区、市)气象局和有关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自主确定。

(一)评审信息发布。按照权限发布年度职称评审工作安排,及时通知相关行业单位,并通过门户网站等平台向社会公告。可结合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实施情况下达职称申报推荐指标。

(二)个人申报。申报人按照申报要求向所在单位提交申报材料。

(三)资格审查。申报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应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认申报人具备申报资格且申报材料真实、完整、规范。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审查单位应当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报。报上级单位组织评审的,上级人事部门应组织对申报人申报资格进行复核。

(四)单位推荐。各单位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开展推荐工作,必要时可采取个人述职、面试答辩、材料评审等多种方式组织推荐初评。各单位党组(党委)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注重实绩、鼓励创新原则,综合岗位聘用、初评情况,通过集体研究确定推荐人选,并对申报人的品德、能力、业绩给出推荐意见和推荐排序。对推荐人选的申报材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五)职称评委会评审。职称评委会根据申报人专业技术水平和业绩贡献、专家评议情况,以及推荐单位的推荐意见和推荐排序,对申报人进行综合评议并投票。

(六)资格确认。评审结果由中国气象局或各单位按权限审批,并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在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由有关单位和部门进行核查并提出意见。

评审结果由中国气象局或各单位按权限发文确认,并按规定备案。资格时间自职称评委会投票通过之日起计算。

第六章 组织评审

第二十三条 职称评委会组建单位组织召开职称评审会议。评审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主持,出席评审会议的专家人数应当不少于职称评委会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四条 职称评委会经过评议,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评审通过。因故未出席评审会议或中途离会、未参加审议过程的评审专家不得投票,任何评审专家不得委托他人投票或补充投票。

第二十五条 职称评委会在主任委员的领导下,按照规定程序开展职称评审工作。职称评委会应遵循公平、公正原则,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全面履行评审职责,切实保证评审质量。

第二十六条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职称评委会可以组成若干评议组,每个评议组评审专家不少于3人,负责对申报人提出书面评议意见;也可以不设评议组,由职称评委会3名以上评审专家按照分工,提出评议意见。评议组或分工负责评议的专家在评审会议上介绍评议情况,作为职称评委会评议表决的参考。

第二十七条 评审会议结束时,由主任委员或者主持评审会的副主任委员宣布投票结果,并对评审结果签字确认,加盖职称评委会印章。

第二十八条 评审会议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内容包括出席评审专家、评审对象、评议意见、投票结果等,会议记录归档管理。

第二十九条 评审会议实行封闭管理,评审专家名单不对外公布。评审专家和职称评审有关工作人员不得对外泄露评审内容,不得私自接收评审材料,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三十条 评审专家与评审工作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客观公正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人事部门发现上述情形的,应当通知评审专家回避。

第三十一条 职称评审实行诚信承诺制度。申报人应当对业绩成果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评审专家和评审工作人员须在评审会议前签订诚信承诺书,自觉接受监督,确保评审客观公正。

第三十二条 申报人对涉及本人的评审结果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查、进行投诉。

第三十三条 气象专业工程系列副高级职称评审结果由各省(区、市)气象局和有关直属单位在评审工作结束1个月内,函报人事司备案。备案材料包括评审工作总结、通过评审人员名单以及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 调入气象部门的专业技术人才,或气象部门工程系列副高级以下职称及研究系列中级以下职称专业技术人才跨司局级单位流动时,其职称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重新评审或者确认,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职称重新评审或确认前后的任职时间连续计算。

第七章 气象专业职称认定

第三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可在首聘专业技术岗位时认定相应的气象专业职称:

(一)具备博士学位的,可认定气象专业工程师或助理研究员职称。

(二)具备硕士学位的,可认定气象专业助理工程师或研究实习员职称。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1年见习期满并经考核合格的,可认定气象专业助理工程师或研究实习员职称。具备第二学士学位的,可认定气象专业助理工程师职称。

(三)具备大学专科或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1年见习期满并经考核合格的,可认定气象专业技术员职称。

第三十六条 认定结果由各单位按权限审定,并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发文确认。认定资格时间从符合认定条件之日起计算。

第八章 委托评审与转系列评审

第三十七条 气象部门职称评审工作中,委托外部门(或单位)评审或接受外部门(或单位)委托评审按以下规定实施:

(一)气象部门自行组织评审的职称不得委托外部门(或单位)评审。气象部门未经授权的有关专业(或系列)的职称一般应委托相关专业技术方向的主管部门(或单位)评审。

(二)委托外部门(或单位)评审职称,须由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格审查、材料公示,并根据本单位岗位设置情况、申报人岗位和工作情况,由党组(党委)研究决定是否同意推荐其委托评审。同意其委托评审的,按照权限出具单位委托函;未经单位同意取得的职称,不予认可。委托评审结果须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确认,资格时间自职称评委会投票通过之日起计算。

委托评审人员的学历和资历应同时符合气象部门和被委托部门(或单位)的评审条件要求。

对会计、新闻出版等需要通过考试取得相应职称的人员,由各单位参照以上要求,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对其进行资格审查、决定是否同意其参加考试,并对考试通过者予以资格确认。

(三)外单位委托气象部门评审职称,须按有关规定由申报人所在单位或所属人事(职改)部门出具委托函,且符合相应职称评审条件。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气象专业职称评审,可以由所在工作单位或者人事代理机构等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

自由职业者申报气象专业职称评审,可以由人事代理机构等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

第三十八条 专业技术人才因工作需要调整专业技术岗位,一般应转系列评审与现岗位相适应的职称。转系列评审职称分为平级转评和晋级转评两种形式,按以下规定实施:

(一)平级转评职称的人员,转评系列应与其现专业技术岗位相对应,在现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1年,且符合转评系列的职称申报条件。转评职称前后的任职时间可连续计算。

(二)气象专业工程系列和研究系列之间的晋级转评,以及与现从事气象专业技术岗位密切相关的非气象专业职称和气象专业职称之间的晋级转评,应与其现从事专业技术岗位相对应,并符合转评系列的职称申报条件。具有其他非气象专业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须先平级转评至气象专业职称,取得气象专业职称2年后可申报高一层级职称。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各单位应对职称评审相关政策、条件、程序、结果进行公开,加强对职称评审工作的监督检查,受理举报、申诉,并负责核查和裁定。

第四十条 各单位开展职称评审应当依法执行物价、财政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监督和审计。

评审专家的劳务报酬参照有关标准执行。

第四十一条 职称评审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一)申报人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其申报资格;已凭借此申报材料取得职称的,撤销其职称,对申报人记录不良信誉,在之后3年内不允许其申报职称。

(二)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出现不遵守回避制度、徇私舞弊、泄露工作秘密、为申报人说情拉票等违反评审纪律情况的,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记录不良信誉,并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职称评审工作人员违反评审工作纪律的,不得再从事职称评审工作,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三)申报人所在单位和推荐单位对申报材料未按要求履行审核职责,或审核把关不严或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部门和个人,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四)对违反评审程序和规定、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确保评审质量的职称评委会,将视情况宣布评审结果无效、暂停评审工作直至取消评审权。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对于从事雷电灾害防御、商业气象服务等工作的相关行业单位以及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自由职业的专业技术人才,其副高级职称评审,由中国气象局授权具备条件的有关单位或组织受理。

第四十三条 根据事业发展,经授权开展的其他系列(专业)的职称评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人事司负责解释。以往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7年9月15日印发的《中国气象局职称评定管理办法(试行)》(气发〔2017〕6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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