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气象局解除重大气象灾害(台风)Ⅳ级应急响应的命令
发布时间:2023-06-02 12:03
福建省气象局解除重大气象灾害(台风)
Ⅳ级应急响应的命令
编号:2023– 12 号
根据最新天气形势分析,省局决定于2023年6月2日12时起,解除重大气象灾害(台风)Ⅳ级应急响应。
请省局办公室(应急办)、减灾处、观测处、预报处,省气象台、气候中心、信息中心、大探中心、气象服务中心、预警中心、气科所、灾防中心、机关服务中心、宣教中心解除台风Ⅳ级应急响应工作状态。请各设区市气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气象局根据实际研判,变更或解除相应应急响应级别。
全省各级气象部门要继续加强天气监测预警,并做好本次天气过程的分析、总结和评估工作。
特此命令。
命令人: 冯玲
2023年6月2日11时5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