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名称:规划计划发布机构:中国气象局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3年05月23日 2013年05月23日 文号:气发〔2013〕45号
效用状态:有效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百县千乡”气象为农 服务示范区创建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各直属单位,各内设机构:

现将《“百县千乡”气象为农服务示范区创建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气象局

2013年05月22日

“百县千乡”气象为农服务示范区

创建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落实近年来中央一号文件对气象为农服务工作的要求,深入推进农业气象服务体系和农村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建设,更好服务于“三农”工作,决定在气象为农服务“两个体系”建设成果基础上,开展“百县千乡”气象为农服务示范区创建工作。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围绕“三农”对气象服务需求,按照《中央财政“三农”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气发〔2013〕24号),结合现有气象为农服务“两个体系”建设成果,在我国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供给区、气象灾害高发重发区创建气象为农服务示范区,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促进基层气象服务能力和水平的提高。

二、创建目标

从2013年起,用2-3年的时间,以中央财政“三农”服务专项实施县为主,按照相应的创建标准,在粮食主产区、设施农业和特色农业重点区遴选出100个左右的现代农业气象服务示范县,在农村气象灾害易发区遴选出1000个左右的气象灾害防御示范乡(镇)。

三、创建原则

1.需求牵引原则。创建工作应围绕当地服务需求开展,其中,现代农业气象服务示范县应处于国家、省、市现代农业示范区,或农业部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新一轮“菜篮子”工程规划和特色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确定的范围内;气象灾害防御示范乡(镇)应处于台风、暴雨洪涝、雷电以及暴雨诱发的山洪、地质灾害等高发重发区。

2.政府主导原则。“百县千乡”气象为农服务示范区创建和申报工作应以当地政府为主体,当地气象部门为创建和申报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3.因地制宜原则。创建工作既要遵循统一的认定标准,也鼓励各地根据当地的实际,丰富创建内容和形式,创造性的开展创建工作。

4.动态管理原则。建立和完善气象服务示范区定期考核评估机制,以5年为一个周期进行考核,按照成熟一个,批准一个的原则,对考核不合格的示范区撤销“现代农业气象服务示范县”或“气象灾害防御示范乡(镇)”称号,能进能退。

5.多区合一原则。鼓励在其他部门建设的各类现代农业示范区、防灾减灾示范区开展“百县千乡” 气象为农服务示范区创建工作。

四、创建标准

1.现代农业气象服务示范县。按照“有专业人员、有服务方案、有指标体系、有业务平台、有适用技术、有示范田块、有合作机制、有直通服务、有信息反馈、有效益评估”的“十有”标准,以保障粮食等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为目的,实现与基层农技推广等系统的对接融入,创建现代农业气象服务示范县(创建标准见附件1)。

2.气象灾害防御示范乡(镇)。按照“有领导机构、有信息员队伍、有信息服务站、有监测预警网络、有风险地图、有应急预案、有科普计划、有效益评估”的“八有”标准,以提高基层气象灾害防御能力和公众气象灾害防御意识、有效减轻气象灾害影响为目的,创建气象灾害防御示范乡(镇)(创建标准见附件2)。  

五、示范区创建、认定与管理

1.创建申请。各地县、乡参照“百县千乡”气象为农服务示范区创建标准,依托“三农”服务专项的实施,组织开展示范区的建设工作,当条件成熟后,由该县或乡(镇)向所在省(区、市)气象局提出“现代农业气象服务示范县”或“气象灾害防御示范乡(镇)”认定申请。

2.认定方式。各省(区、市)气象部门在接收到有关县或乡(镇)提交的认定申请后,要参照示范区的创建标准,对示范区的有关条件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报中国气象局进行复审和认定。中国气象局在接收到各省(区、市)气象部门提交的认定请示后,要组织专家对示范区的创建条件进行复审,复审通过并经公示无异议后,授予“现代农业气象服务示范县”或“气象灾害防御示范乡(镇)”的称号和牌匾。

3.考核评估与管理。中国气象局对“现代农业气象服务示范县”或“气象灾害防御示范乡(镇)”实施动态管理,对经认定后的示范区每5年考核评估一次,对考核评估不合格的示范区撤销其称号,予以摘牌,并取消所有相关支持政策。如在一个考核周期内,出现重大问题,经认定后也可对其予以撤销和摘牌。

4.激励与支持。对认定为“现代农业气象服务示范县”或“气象灾害防御示范乡(镇)”的县和乡镇,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专项维持经费予以支持;在气象防灾减灾和公共气象服务项目建设上予以适当倾斜。

六、任务分工

中国气象局负责制订气象服务示范区创建工作方案、认定标准、申报及运行管理办法和考核指标体系;负责示范区复审、公示、认定和授牌等工作;负责示范区的定期考核评估和动态管理;定期发布全国气象服务示范区建设发展报告。

省(区、市)气象局负责为其所属县和乡镇的创建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接受当地县或乡镇对气象服务示范区的申报,并负责示范区的初审和推荐工作;定期向中国气象局报告示范区的运行情况。

地市气象局为其所属县和乡镇的创建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对认定的示范区运行进行动态跟踪考核评估并及时向省(区、市)气象局报告。

县气象局在当地政府领导下,依托中央财政“三农”服务专项和其他相关项目,积极参与示范区的创建;为当地县和乡镇政府申报示范区提供技术支撑和联络沟通。

七、进度安排

1.4月下旬,组织制定“百县千乡”气象为农服务示范区创建工作方案和创建标准。

2.5月上旬,组织召开“百县千乡”气象为农服务示范区创建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结合2013年的“三农”服务专项实施,对示范区的创建进行安排部署。

3.9月30日前,制定并下发示范区认定申报及运行管理办法和考核指标体系。

4.12月,组织开展第一批“现代农业气象服务示范县”或“气象灾害防御示范乡(镇)”的申报和遴选工作。

八、保障措施

1.强化组织领导。各级气象部门要高度重视气象为农服务示范区创建工作,要加强与地方政府的沟通,加大面向政府领导的“百县千乡”气象为农服务示范区的宣传力度,推动各级政府主动组织开展示范区的创建工作,发挥各级政府在示范区创建工作中的主体作用。

2.强化技术支撑。各级气象部门要依托“三农”服务专项积极主动参与示范区的建设,加强示范区创建的规划指导、技术支持,为示范区的创建出谋划策。中国气象局相关职能司组织成立气象为农服务示范区专家指导组,开展咨询服务、技术指导和评估考核等工作;各级气象部门要按照中国气象局的总体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突出地方特色,切实发挥各自特点和优势,推动示范区创建工作有序开展。

3.完善投入机制。“百县千乡”气象服务示范区创建经费从中央财政“三农”服务专项经费和地方政府匹配经费中安排;同时要积极推动当地政府将气象服务示范区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维持经费纳入地方政府财政预算;要积极引导和利用社会资金加大对示范区创建的投入。

4.加大宣传力度。各级气象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资源加大对示范区创建意义、创建成效的宣传,提高创建工作的影响力;要及时总结示范区创建的有关情况,不断探索和总结好经验、好做法,加强典型宣传与推广,为示范区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附件:1.现代农业气象服务示范县创建标准(试行)

2.气象灾害防御示范乡(镇)创建标准(试行)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百县千乡”气象为农服务示范区创建工作方案》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