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全球气候变化加剧,极端天气、气候异常的现象不断增多,气象灾害日益频发,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百姓民生保障造成了重大威胁。我市是受台风、暴雨、雷电、大雾等灾害性天气影响相对集中和敏感的地区,气象灾害防御任务艰巨。规范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对于应对气候变化,开发利用气候资源,合理使用建设成本,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提供风险管理决策依据以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等具有重要意义。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有利于优化规划方案,指导项目设计、建设和运维,是确保规划和项目适应气候条件、评估风险及安全性的重要步骤。对规划,主要预估城市建设对区域气候环境的影响,指导优化方案,提高城市韧性,提升气象灾害防御能力;对项目,主要论证气象条件对项目的影响,给予气象特征、气象灾害风险、气象参数设计,指导项目调整基础设施设计、工程建设、运行调度和养护维修的技术标准,并采取相关适应技术措施等,保障工程项目建设与生产安全运营。
二、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四条,
2.《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七条,
3.《福建省气象条例》第二十九条,
4.《福建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第二十条,
5.《厦门经济特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九条,
6.《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18号令)。
三、目标任务
规范规划和建设项目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避免或者减轻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受气象灾害、气候变化的影响,或者可能对局地气候产生的影响,合理开发利用气候资源。
四、主要内容
《厦门市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共13条,主要内容包括依据,定义,部门职责,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项目,开展单位和经费来源,气象资料和报告要求,论证报告内容,组织评审,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适用,后评估制度,指导和监督管理,监督检查结果应用,施行日期及其有效期等,并附气候可行性论证项目目录。主要包括:
(一)气候可行性论证定义:是指对与气候条件密切相关的规划和建设项目,进行气候适宜性、风险性以及可能对局地气候产生影响的分析和评估,并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活动。
(二)关于部门职责:市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气候可行性论证相关工作。
(三)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建设项目:国家及省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以及列入《气候可行性论证项目目录》的重大重点建设项目。
同时,为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明确在已经开展区域气候可行性论证的片区进行项目建设,可以不再另行组织气候可行性论证。
(四)开展单位和经费来源: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建设项目,属划拨或协议出让用地的,由建设单位委托气候可行性论证机构编制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所需经费列入项目建设成本;属公开出让用地的项目,由项目发起单位委托气候可行性论证机构编制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所需经费纳入土地开发成本。
(五)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要求:编制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气象技术标准的气象资料。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应当客观、真实、完整。气候可行性论证机构和项目论证的负责人对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六)组织评审制度:市级项目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编制完成后,由项目发起或者建设单位报送市气象主管机构。市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召开评审会,对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进行技术审查。
国家级、省级项目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评审,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办理。
(七)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适用:属划拨或者协议出让用地项目的,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编制及评审应在建设项目开工之前完成,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前期工作和建设实施过程中充分考虑气候可行性论证结论。属公开出让用地项目的,应在土地出让前完成气候可行性论证,并在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上传成果,市气象主管机构提出气候可行性管控意见,纳入“用地使用清单”,作为后续项目审批管理、技术审查的依据。
(八)建立后评估制度:市气象主管机构会同资源规划、发改等有关部门,分析评估国土空间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气候资源的影响。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相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评估结果提出国土空间规划和项目布局的优化调整方案。
(九)强化监督管理:市气象主管机构与发改、资源规划等部门建立健全与区域评估、多评合一、用地清单制改革相适应的监管体系,并按照权限加强对气候可行性论证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管。对违反规定的气候可行性论证活动,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依法处理,及时向有关管理部门通报情况,并将处理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
五、施行期限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六、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潘锦功,5722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