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气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局长接访日工作规定(修订)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8-01 17:24来源:字体显示:   默认

 

 

各区气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各内设机构:

现将《厦门市气象局局长接访日工作规定(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局长接访日来访登记表

   2.局长接访日工作人员文明接待制度

   3.局长接访日来访人员须知

 

 厦门市气象局办公室

2019年725




厦门市气象局局长接访日工作规定(修订)

 

    第一条  为密切党群干群关系,营造和谐发展环境,依据《信访条例》《厦门市气象局工作规则(修订)》(厦气发〔201922号)等有关规定,以及结合《厦门市气象部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工作方案》(厦气党组发〔201913号)部署要求,进一步规范局长接访日工作管理,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局长接访日只受理属于厦门市气象局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第三条  局长接访日原则上安排在每月第一周的周二如遇特殊情况可以提前或者推迟;接待地点为市局行政业务办公楼接待室。

第四条  局长接访日由一名局领导负责接待,具体事宜由局办公室负责安排。汛期期间,接待领导与汛期气象服务领导小组带班领导一致。非汛期期间,接待领导参照汛期模式依次进行轮排。特殊需要,统一由办公室负责协调。

第五条  接访对象为全市气象部门在职和离退休干部、职工。为增强接访针对性,便于及时解决问题,提高办事效率,来访人员应当首先填写来访登记表,告知反映的主要问题。市局信访工作人员对来访人员个人情况和反映问题进行初步核查和分类登记,由局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安排有关单位、部门负责人一同参与接访。

第六条  接访内容

(一) 对气象工作和气象事业发展改革建言献策;

(二) 对气象部门和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和要求;

(三)对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不合理处理后提出意见;

(四)反映其他事项。

第七条  来访注意事项

(一)按要求填写来访登记表。为了有针对性的解决问题,请来访人员尽可能提供反映有关问题的文字材料。

(二)反映有责任归属的问题,在职干部职工应当先通过本人所在单位及有关职能部门予以解决;离退休干部职工应当先通过本人原所在单位、局人事处及有关职能部门予以解决。若上述有关部门久拖不决,或者对处理意见有异议,方可向局领导如实反映。

(三)多人反映同一问题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应当在3人以内。

(四)服从符合法规、政策的处理决定。反映问题得到正式处理答复后,不得再重复反映。

(五)自觉遵守接待场所办公秩序等相关要求。

第八条  局长接访日工作流程

(一) 信访工作人员组织来访人员按先后顺序进行登记,填写《局长接访日来访登记表》。

(二)进入接待室的来访人员每批不超过3人,接待时间一般不超过30分钟。

(三)对于一般来访请求,能够当场答复、解决的,可以直接答复、解决;对于重大、疑难或者复杂的来访请求,转送相关部门或单位进行处理。

第九条  局长接访日工作分工

(一) 发布局长接访日公告:办公室负责将负责接待的局领导排班信息和出差信息在市局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上公告。

(二) 收集整理来访人员意见:信访工作人员负责接待群众的来访、来电和登记,组织来访人员详细填写来访登记表,并进行初步核查、分类登记和整理汇总。不属于市局职权范围内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告知来访人,同时做好解释工作。

(三) 接待和意见答复:按照“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属需办理的事项,由局办公室根据内容和职责范围转有关部门或单位办理;涉及交叉性问题,主办部门或单位要主动协商,其他部门、单位要积极配合。

受理情况由负责办理的部门(单位)在7个工作日内向来访人员及市局办公室反馈。

(四)催办和督查:办公室负责局长接访日来访事项的催办、督办工作。对不能按时反馈情况或反馈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法规不准,办理程序不当的,办公室应当要求有关单位及时反馈或重新办理。每次接访活动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办公室负责将工作情况总结报局领导。

第十条  来访人员所在单位及有关职能部门工作职责

(一) 来访人员所在单位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自觉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对于干部职工反映的问题,要积极引导,认真研究,妥善解决,并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和必要的解释说明,尽可能将问题在本单位或部门间解决。不得借故推诿、久拖不决、上交矛盾。凡因工作不力造成干部职工多次重复上访、干扰正常工作秩序或酿成重大问题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凡来访人员提出的符合政策要求的问题,应当积极认真地予以解决落实。如因条件不具备一时难以解决的,要指定负责人员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同时积极创造条件解决问题。来访人员反映的问题不符合政策规定的,所在单位及有关职能部门要指定负责人员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主动做好群众工作,积极为干部职工排忧解难,多为大家办好事、办实事,在日常工作中化解矛盾、解决问题。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局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