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0014349/2023-01521
目录名称:应急管理
内容概述:
发布机构:
文号/备注:
发文日期:2023-09-05
编号:2023-56号
根据最新天气形势分析,市局决定于2023年9月5日08时30分起解除气象灾害(台风)Ⅲ级应急响应同时维持气象灾害(暴雨)Ⅰ级应急响应。
请市局应急办、各内设机构、市气象台、气象服务中心、灾防中心、机关服务中心维持气象灾害(暴雨)Ⅰ级应急响应工作状态,各区局根据实际研判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级别,各单位要按照流程做好应急响应工作。在应急响应期间,相关单位每天14:10前须向市局应急办(办公室、业务处)报送应急响应工作情况。
特此命令。
签发人:张长安
2023年9月5日08时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