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减政便民、优化服务的改革部署,根据《中国气象局关于取消15项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1号),自2019年9月27日起,在以下行政审批时取消4项证明事项:
1.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时,取消“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时,取消“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时,取消“设计单位的人员资格证”;
4.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时,取消“施工单位人员的资格证”。
特此公告
附件:《中国气象局关于取消15项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1号)
厦门市气象局
2019年9月 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