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气象局关于印发厦门市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名录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气发〔2019〕83号

发布时间: 2022-04-14 09:44    【字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市场,加强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的监督管理,有力维护公共雷电防护安全,同时通过信息公开,方便群众查询,提供便民服务,我局制定了《厦门市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名录库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1. 福建省气象局政策法规处关于《厦门市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名录库管理办法》审核意见的复函(闽气法函〔2019〕5号)

       2.关于省局合法性审核意见的修改采纳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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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名录库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规范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服务市场,加强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安全,根据《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1号)、《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厦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厦门市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2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的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名录库(以下简称“检测单位名录库”)是指按照本办法设立的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汇总名单。

第四条  市气象局负责检测单位名录库的建立、管理、监督以及社会信用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检测单位名录库实行动态管理,检测单位的入库、移出、信用信息等均在市气象局门户网站公开。


第二章  入库办理

第六条  检测单位名录库入库管理分为申请、审核、公示、公布等阶段,实行全流程网上办理。

第七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的单位依据自愿原则申请进入检测单位名录库。

第八条  申请进入检测单位名录库的单位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依法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 

(二)在本市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一年以上;

(三)在本市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的从业人员,应当有1名以上与雷电防护、建筑、电子、电气、气象、通信、电力、化工、计算机相关专业的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且至少有2人应当具有连续3年以上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经验;从业人员均在其从业单位参加社会保险; 

(四)具有满足相应技术标准的专业设备,并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或者校准,且在有效期内;

(五)申请之日起前1年内未被气象主管机构行政处罚的;

(六)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纳入经营异常名录的;

(七)未被行政机关责令停业的。

第九条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可随时提出检测单位名录库的入库申请,在市气象局门户网站上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检测单位名录库入库申请书;

(二)法人营业执照证号或者法人授权申请委托书、营业执照证号; 

(三)在有效期内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 

(四)在本市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工作的从业人员信息情况;

(五)在本市开展雷电防护检测业务所必需的专业设备清单;

(六)申请单位根据自愿原则做出的社会信用承诺书。

申请单位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条  市气象局自提交申请材料截止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自发出受理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审核工作,并出具审核意见。

市气象局在审核申请材料时,结合申请单位日常监管情况,可根据需要对其人员、场所、设备等生产经营情况进行现场核实,申请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接受问询。

第十一条  经审核拟入库的检测单位名单,应当在市气象局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在市气象局网站公布。

第十二条 进入检测单位名录库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其单位名称、住所地、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气象局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检测单位名录库实行年度报告制度。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应当自入库后次年起,每年六月份向市气象局报送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上年度完成的检测项目清单;

(二)检测仪器检定情况;

(三)检测人员变更及培训情况;

(四)其他依法应当报告的事项。

第十四条  市气象局开展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监督检查包括专项检查、随机抽查、重点检查:

(一)专项检查。根据检测活动面向的行业,由气象主管机构联合行业主管单位依法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进行专项检查。

(二)随机抽查。通过双随机监督检查机制,依法对辖区内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的单位开展随机抽查。

(三)重点检查。对存在群众举报或投诉、被媒体曝光、部门移(送)交线索、出现失信行为、检测质量考核不合格或曾经出现违法违规检测行为等情况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实施重点检查。

监督检查工作中获取的监督检查结果,记入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的信用档案,并依据《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有关规定进行信息公开。

第十五条  对检测单位名录库内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市气象局通过雷电防护安全信用信息管理,对其履约履责、服务质量实施跟踪监管。

第十六条  进入检测单位名录库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可以适用下列激励措施:

(一)检测单位名录库在市气象局门户网站公布,供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查询;

(二)在本市气象部门的政府购买服务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

(三)降低对该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的监督检查频次;

(四)应安装雷电防护装置企业,选用检测单位名录库所列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开展检测工作的,可降低监督检查频次;

(五)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十七条  市气象局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根据检查发现问题的严重程度,采取以下处理意见:

(一)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在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中存在失信行为但尚未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的,由市气象局予以劝诫、提醒,责令限期整改;

(二)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在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市气象局可以约谈法定代表人或单位领导,增加执法检查频次,对其服务项目组织质量抽查,移出名录库。

1.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过期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

2.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中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

3.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挂靠、转让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的;

4.向市气象局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5.转包或者违法分包雷电防护装置检测项目的;

6.使用不符合条件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人员的;

7.有下列情况之一,又拒不整改的:①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标准适用错误的,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方法不正确的,③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内容不全面、达不到相关技术要求或不足以支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结论的,④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结论不明确、不全面或者错误的;

8.与其检测项目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所使用的雷电防护产品生产、销售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

9.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被纳入严重失信名单的。

第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气象局做出决定,将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移出检测单位名录库:

(一)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过期的;

(二)行政机关责令停业的;

(三)气象主管机构予以行政处罚的;

(四)申请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进入检测单位名录库的;

(五)入库之日起连续两年未在我市开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或者连续两年未提交年度报告的;

(六)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限期内未整改的;

(七)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

被移出检测单位名录库的,市气象局应当书面通知该单位,并在市气象局门户网站上公布。

第十九条  因发生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二)项被移出检测单位名录库的单位,可于恢复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或者行政机关责令停业期满之日起6个月后重新提出入库申请。

因发生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被移出检测单位名录库的单位,自行政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1年后可重新提出入库申请。

因发生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四)(五)(六)(七)项而被移出名录库的单位,自收到移出名录库通知之日起2年后可重新提出入库申请。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由市气象局依法处理或移送相关主管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审核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存在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行为的,由市气象局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政务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