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新天气形势分析,市局决定于2024年7月26日09时15分调整气象灾害(台风)Ⅲ级应急响应为IV级应急响应,同时维持气象灾害(暴雨)Ⅱ级应急响应。
请市局应急办、市气象台、气象服务中心、灾防中心、机关服务中心进入气象灾害(暴雨)Ⅱ级应急响应和气象灾害(台风)IV级应急响应工作状态,各区局根据实际研判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级别,各单位要按照流程做好应急响应工作。在应急响应期间,相关单位每天14:10前须向市局应急办(办公室、业务处)报送应急响应工作情况。
特此命令。
命令人:张长安
2024年7月26日09时1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