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气象报记者王若嘉报道 3月27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为了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国务院对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项目涉及的行政法规,以及实践中不再适用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修改7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对10部行政法规予以废止。该决定对《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部分条款予以修改,涉及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资格、作业人员资格、作业单位之间转让作业设备等条款。
在行政许可事项方面,取消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的资格认可,修改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培训标准对从事作业的人员进行岗前培训。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应当掌握相关作业规范和操作规程后,方可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取消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之间转让作业设备需要审批的规定,修改为向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加强后续监管,深化“放管服”改革。
在此次修改中,同时还对《条例》条款中涉及国务院机构改革的有关机构名称作了修改,并根据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实际需要,增加了提供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所需的灾情、水文、火情等资料的相关单位。对违反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取消作业资格”修改为“禁止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来源:《中国气象报》2020年4月7日一版 责任编辑:张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