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0014349/2019-14816
目录名称:信息公开目录
内容概述:
发布机构:福建省莆田市气象局
文号/备注:莆气办发〔2019〕10号
发文日期:2019-10-09
各县(区)气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各内设机构:
经市局今年第5次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将修订后的《莆田市气象局督查督办工作实施细则(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莆田市气象局督查督办工作实施细则》(莆气发〔2016〕59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莆田市气象局
2019.07.03
莆田市气象局督查督办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督查督办工作,切实贯彻落实市局党组各项重大决策部署,严肃政务纪律,确保政令畅通,改进作风,提高效率,推进我市气象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省局《福建省气象局督查督办工作实施办法(修订)》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督查督办工作坚持按章办事、有令必行、统筹协调、动态管理、各负其责、讲求实效的原则开展。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市局对各县(区)气象局、各直属单位、各内设机构(以下简称“承办单位”)的督查督办工作。
第二章 工作体系
第四条 督查督办实行市局统一领导、办公室综合协调组织、其他内设机构分工负责、承办单位认真办理的工作体系。
第五条 市局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负责建立健全市局督查督办相关制度;
(二)负责综合协调市局的各项督查督办立项工作;直接参办市局领导特别关注或办理难度较大的督查督办事项;
(三)负责通报市局督查督办事项的完成情况;
(四)负责汇总市局年度督查督办事项情况,并作为各单位年度目标考核评分依据。
第六条 市局其他内设机构督查督办工作职责
(一)负责本科室职责范围内的督查督办工作,按要求向市局办公室反馈督查督办工作开展情况;
(二)完成市局交办的督查督办事项的办理,及时向市局办公室反馈完成情况。
第七条 各县(区)气象局督查督办工作职责
(一)建立健全督查督办工作制度,督查督办工作应有专人负责;
(二)完成市局交办的督查督办事项的办理,及时向市局办公室或其他有关内设机构反馈完成情况。
第八条 市局督查督办工作要充分发挥纪检机构执纪的监督作用,整合各方资源,形成工作合力。
第三章 督查督办的范围、方式和程序
第九条 督查督办的范围
(一)市委、市政府和省气象局要求市局贯彻落实的重大决策决议、重要工作部署及需要办理的有关事项;
(二)市局重大工作部署、各类会议决定事项及市局领导的重要批示和交办事项;
(三)其他需要督查督办的事项。
第十条 督查督办方式
方式主要分为六类:第一类是日常督查督办事项;第二类是重点任务督查督办事项;第三类是专项督查督办事项;第四类是现场督查;第五类是督查调研;第六类是其他需要督查督办事项。
(一)日常督查督办事项。上级有关会议议定的,需市局办理的事项;市局党组会、局长办公会议定的重大事项;上级领导批示,需市局落实的事项;市局领导批示的重要事项。
(二)重点任务督查督办事项。上级重大决策、重要文件确定的,需市局贯彻落实的任务;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需市局落实的事项;全省气象局长会议部署的重点任务。
(三)专项督查督办事项。从上级相关会议或政策文件、重大气象战略规划、市局党组或市局印发的重要政策文件中遴选出的,需组织开展专项督查督办的事项。
(四)现场督查。对一些进展缓慢、落实不力的事项,要深入现场,组织开展面对面的督促检查。
(五)督查调研。配合各调研组对一些关系全局、影响重大或热点难点的事项,进行深入全面的调查了解,分析原因,提出建议,敦促各调研组按时提交调研报告。
(六)其他需要督查督办的事项。
第十一条 督查督办工作程序
(一)立项。对督查督办事项提出办理要求、办理时限、承办单位(包括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等。涉及两个以上承办单位的,应确定主办单位。
(二)交办。对立项的督查督办事项,以适当形式向承办单位交办。
(三)跟踪。对重大决策部署和办理时限较长的事项,建立督查督办工作台帐,进行动态跟踪督查与提醒,掌握全过程的进展情况并提醒承办单位按时办理。
(四)反馈。承办单位应按要求反馈督查督办事项完成情况。同一事项涉及两个以上承办单位的,由主办单位反馈完成情况,协办单位应主动协同配合主办单位办理落实。
(五)复核。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选择关注度高、影响面大的事项进行实地调查复核。对重点督查事项,视情况开展再督查,切实增强督查实效。
(六)报告。及时汇总督查督办事项完成情况,并向省局报告,分析存在问题,提出供领导决策参考的意见和建议。
(七)通报。适时通报督查督办事项的办理情况。
(八)归档。对督查督办事项进行登记,并按档案管理规定搜集整理督查督办事项的全部材料,及时立卷归档。
以上程序可结合实际适当简化。
第四章 督查督办工作要求
第十二条 督查督办工作要贯穿于气象工作的全过程,研究决策时提出督查督办要求,部署工作时明确督查督办事项,决策实施后检查落实情况,保证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
第十三条 督查督办的事项须在规定时限内办结,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结的,应说明原因并及时申请延期,按新批准的时限抓紧办结。
第十四条 承办单位反馈办理情况的材料应全面、真实、准确。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五条 对承办单位的督查督办工作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督查督办事项办理质量、办理时效等。
第十六条 对督查督办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或个人给予通报表扬。
第十七条 对督查督办工作不力,玩忽职守,贻误工作,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单位或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各县(区)气象局可参照本细则制定本单位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市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
莆田市气象局督查督办事项办理通知书
事项名称: | 编号: | |
督查依据: | ||
办理要求: | ||
办理时限: | 承办单位(主办单位): | |
协办单位: | ||
立项单位领导意见:
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 ||
立项单位: | 督办人:
日 期: | 发出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