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气象局令第29号令《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管理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 2018-10-22 17:10    【字号: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29号令,以下简称《办法》)201641日经中国气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47日公布,自91日起施行。

一、《办法》出台的目的意义有哪些?

答:气象事业是科技型、基础性社会公益事业。气象观测是气象事业发展的基础。加强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对于全面提高综合观测水平,提升公共气象服务能力和提高预报预测准确率,科学分析气候变化,从而推进气象事业科学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以下简称《气象法》)和《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赋予气象主管机构依法保护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责任和义务。

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城镇化速度的加快,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与城市化快速发展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难度越来越大。特别是近年来,一些地区出现了违法侵占、损毁气象设施和破坏气象探测环境的情况。气象观测台站被迫搬迁甚至频繁迁址,严重影响了气象探测信息的代表性、准确性、连续性和可比较性。但是,由于气象法律法规没有明确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的适用范围、申请条件、审批流程、办理时限等,致使该行政许可执行力度不够,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情况在全国普遍存在,气象探测环境遭受建设工程破坏的情况也屡屡发生。为了保证气象法律法规确立的各项法律制度落到实处、执行到位,需要制定与其配套的规章制度予以完善细化,依法规范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行为,提高行政许可审批质量和时效,依法保护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

二、《办法》起草的基本思路和原则是什么?

答:《办法》起草的基本思路:一是充分考虑我国现实国情和所处发展阶段,妥善处理城市建设与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关系,兼顾保护和发展两方面的需要,既要在城市化过程中妥善保护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确保气象探测信息的代表性、准确性、连续性和可比较性,又不能因为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而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二是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和转变职能的总体要求,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为企业减负的有关要求,落实国发〔201558号文和国发〔201611号文精神,取消了受理前由申请人提供“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与气象探测设施或观测场布局图”和“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电磁环境测试”的规定,并将“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电磁环境测试”转为受理后的技术性服务,最大限度减轻了申请人的义务。三是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和《气象法》的有关规定,明确各级气象主管机构的审批职责,完善审批制度,健全审批程序,规范审批行为,提高行政审批质量和时效,确保《气象法》和《条例》确立的各项法律制度落到实处。

《办法》的基本原则是:规范许可,依法保护。规范许可,就是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总体要求,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依法规范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审批工作,简化审批程序,优化审批服务,切实规范审批行为,提高行政审批的质量和时效,实现便民高效。依法保护,就是认真贯彻落实《气象法》和《条例》确立的有关法律制度,从源头保护气象台站的探测环境,确保气象观测数据质量,保障气象业务稳定运行。

三、《办法》的基本框架和主要规范的内容是什么?

答:《办法》共十六条,主要包括立法目的、适用范围、保护范围、职责划分、申请与受理、初审和勘验、审查与许可、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施行日期等,对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事项的适用范围、保护范围、申请材料、现场踏勘、受理后的技术性服务以及变更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一是明确了审批适用范围。《办法》明确了适用范围,即“在大气本底站、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国家一般气象站、高空气象观测站、天气雷达站、气象卫星地面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行政许可,适用本办法”(第二条)。《办法》明确规定,气象台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和建设工程类别应当按照相应的气象台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和建设工程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执行(第三条)。

二是明确了各级气象主管机构的职责。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的管理工作涉及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或省直管县(市)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办法》明确了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审批监督管理、履行审批等方面的职责,避免责任不清、懒政怠政的情况(第四条)。

三是清理规范了有关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按照国发〔201558号文和国发〔201611号文关于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有关要求,《办法》取消了申请人提供“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与气象探测设施或观测场布局图”和“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电磁环境测试”申请材料的要求(第五条),将“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电磁环境测试”调整为受理后的技术性服务。考虑到受理前取消了上述两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但是审批决定的作出需要评估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是否确实危害了气象探测设施或观测场,为确保相关审批决定的质量,《办法》明确了审批机关的现场踏勘义务,完善了程序性规定(第七条)。

四是明确了审批工作流程。《办法》对申请、受理、审查、听证、决定等各个行政审批环节作出了规定,明确了审查时限,提出了取得行政许可后,如果建设规划或工程设计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重新申请(第五条至第十一条)。

五是明确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办法》明确规定,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对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第十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向气象主管机构举报违法从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活动(第十三条)。

四、各级气象部门应如何贯彻落实《办法》?

答:《办法》全面贯彻了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国气象局党组关于全面深化气象改革的意见》和《中国气象局党组关于全面推进气象法治建设的意见》的重要举措。贯彻落实好《办法》的规定,对今后一个时期气象部门依法管理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工作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因此,要抓好《办法》出台后的落实工作。

一是各级气象部门要抓好《办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各级气象部门要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办法》的精神和内容,并加大向社会的宣传力度。通过学习,使广大气象干部职工深刻理解和准确把握《办法》规定的内容,并将其自觉运用于实际工作之中,规范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管理工作。

二是认真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清理工作。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有关要求,抓紧做好涉及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需要修订的,要主动配合当地人大、政府法制部门做好修订工作;尚未出台配套措施的,要抓紧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也要根据《办法》的精神进行认真清理,做好修订工作,维护气象法制的一致性和权威性,确保全面准确贯彻落实好《办法》。

三是要狠抓《办法》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要切实抓好《办法》落实的监督检查,通过全面督查、专项检查,切实将《办法》确立的各项法律制度落到实处,执行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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