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气象局施放气球活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

来源: 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23-12-13 10:34    【字号:  

一、总则

(一)编写目的:为了切实做好莆田市施放气球活动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施放气球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增强应急处置能力,及时有效地参与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轻或者避免施放气球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特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三)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在施放气球活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中,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作为施放气球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的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预防为主。切实增强安全意识和责任感,高度重视施放气球活动安全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大安全防范力度,及时排查督导,及时发现问题,排除隐患。

(四)适用范围:与施放气球活动相关的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危害航空安全、危及公共安全和气象部门安全的紧急事件等。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组织机构:市气象局成立施放气球活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小组,组长由分管副局长担任;成员分别由各科室人员组成。

(二)职责:决定启动或终止预案;统一领导、指挥市气象局参与施放气球活动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部署预案实施,对救援争议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协调市气象局参与救援所需人员、物资、设备、车辆;及时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和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协调做好稳定工作秩序和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定期组织预案演练,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预案。

三、应急救援启动与组织实施

(一)接到施放单位发生施放气球活动安全事故的报告或在行政执法检查时发现施放气球活动安全事故时,根据事故情况,应立即启动施放气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严格按照事故类型和处理流程主动处理施放气球事故,并快速、及时与相关部门进行相互通报,使事件得到妥善处理,尽最大努力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

(二)当发生气球逃逸时,施放单位应立即向市气象局政策法规科报告,报告内容包括逃逸时间、逃逸地点、逃逸个数、球体颜色和大小、悬挂物大小和材质、移动方向、移动高度等。市气象局政策法规科要立即空军漳州指挥所航空管制科或福州空管部门报告。

(三)当施放气球作业安全事故时,施放单位现场人员要快速反应采取自救措施,及时组织疏散人员。若发生失火、爆炸等事故时,施放单位现场人员要立即报警,请专业人员进行灭火。当市气象局施放气球活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小组接到施放气球作业发生失火、爆炸等事故时,应立即派出专业技术人员赶赴现场,为施救提供技术指导,同时立即报告安监、消防部门现场施救。

(四)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发生施放气球安全事故突发事件应该在发现后的第一时间向福建省气象局总值班室和市政府应急机构电话报告,2小时内完成首次报告,4小时内完成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施放气球安全事故的发生地点和时间、伤亡人数、事故类别、简要发生过程、事故原因及性质的初步判断、直接经济损失估算、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事故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以及事故的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五)安全事故发生后,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作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四、调查和总结

当出现空飘气球失控事故时,市气象局施放气球活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小组要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包含事故现场调查,事故原因分析,提出安全预防措施。

当出现施放气球作业发生失火、爆炸等事故时,市气象局施放气球活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小组要配合有关单位组成联合调查组,对事故和应急救援情况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工作包括:事故现场调查,技术实验验证,事故原因分析,编写事故调查报告,提出安全预防建议。调查结束后,要迅速对事故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并形成汇总书面报告,报送省气象局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五、监督与管理

(一)防范与演练:市气象局施放气球活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小组要把处置施放气球突发事件纳入日常管理,建立健全处置施放气球突发事件的管理机制,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风险分析工作,并加强对施放单位相关器材设备的安全性能检查,定期组织处置施放气球突发事件的应急演练,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完善有关应急措施,改进和完善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二)宣传与培训:定时组织施放气球法律法规、安全规范以及避险、自救、互救等方面的常识培训,增强相关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三)节日值守:市气象局政策法规科应建立节假日值守制度,安排执法人员轮流值班,确保在节日期间有专人负责突发事件的处置。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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