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气象局关于印发《莆田市气象局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审查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12-25 09:12    【字号:  

各县(区)气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各内设机构:

根据《福建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简化优化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流程的实施意见》(闽审改办〔201636号)的要求,市局制定了《莆田市气象局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审查工作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莆田市气象局

                                    2016127


莆田市气象局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审查工作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正确履行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职能,促进气象行政职能转变,提高气象行政执行力和行政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工作细则适用于市审改办公布的由市气象局实施的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的审查工作。

第三条 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审查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审查工作应当坚持有件必审的原则。

第五条 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审查工作应当严格实行回避制度。

第六条 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审查工作主体是市行政服务中心市气象局窗口(以下简称市气象局窗口)。

第二章 审查内容

第七条 市气象局窗口应审查以下内容:

(一)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部门法定职权;

(二)申请人主体是否符合;

(三)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是否按照对应请求事项清单的要求,达到完整齐全;

(四)申请人所申请事项内容和理由依据是否符合相应的法定条件。

第八条 市气象局窗口通过市行政审批云平台进行审核、审批,审查结束后应当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第三章 审查标准

第九条 申请主体审查标准

申请主体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申请气象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的申请主体适用于法人或其他组织。

当事人提交的身份材料包括: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公民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以及企业营业执照、组织代码证等)复印件,代为申请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申请主体资料须复印件加盖公章;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还需与原件核对;授权委托书需加盖公章和授权人签章。

第十条 申请材料审查标准

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与莆田市网上办事大厅公布的材料清单要求相一致。提交的材料形式属复印件的应加盖公章。市气象局窗口对提交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和有效性审查。

第十一条 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相关文书(如受理通知书,一次性补正材料通知书等)标准填写清晰规范,避免错、漏,如有涂改须加盖校对章。

第十二条 行政许可程序规范标准,包括以下内容:

(一)现场勘查人员为2名以上;

(二)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依法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听证权利,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

(四)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申请书(表)意见签署规范、明确。

第四章 审查环节

第十三条 市气象局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办理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分为市气象局窗口现场受理审核和联动审批两种方式(具体以莆田网上办事大厅公布的受理方式为准)。

市气象局窗口直接受理审核的事项,实行市气象局窗口受理、审核、批准、办结集中办理。

省市联动办理事项,由市气象局窗口初审,通过后从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上报省气象局行政服务中心实施审核、审批。

第十四条 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受理窗口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依照审查标准进行初审,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

对于不属于本单位法定职权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向窗口负责人报告。

对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一次性补正材料通知书》。

受理环节的审查工作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五条 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承办人员按照本细则第三章规定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法规科、分管领导审核、审批。对经审核认为审查意见不正确的,提出审核意见,退回审查人员或勘查人员按照审核意见进行修改、纠正。

第五章 决定环节

第十六条 经审查,申请人申请的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市气象局窗口应当在承诺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书、办理公共服务和依申请的其他行政权力事项及相应许可证;不符合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或依申请的其他行政权力事项法定条件和标准的,也应在承诺期限内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或不予办理的决定,书面说明理由和依据,并告知申请人依法应享有的权利。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各县、区气象局办理相关事项,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莆田市气象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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