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气象行政许可听证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 2018-12-25 09:07    【字号:  

第一条为了维护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行政许可的公正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下列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一)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

(二)气象主管机构认为涉及公共利益、需要听证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三)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利害关系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申请人与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的。

第三条 属于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事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告,或制作《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及时告知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听证。申请听证应当自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

第四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由于客观原因无法送达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或者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认为必要的,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向社会公告。公告或者通知的内容应当包括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的姓名。

第五条听证主持人由各级行政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或者相应业务处(科)室的负责人担任。听证员和书记员,由单位负责人指定行政许可办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担任。主持人和听证员总人数为3人以上单数,书记员1名。

第六条主持人、听证员或者书记员认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听证员或者书记员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主持人是否回避,由本机关负责人决定;听证员或者书记员是否回避,由主持人决定。

第七条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书记员宣布听证会场纪律,询问并核实听证参加人员的身份;

(二)听证主持人介绍听证员、书记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宣布听证开始;

(三)该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机构工作人员陈述初步审查意见及理由,并提供证据;

(四)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就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事实进行陈述,提出有关证据,可以进行申辩和质证;

(五)该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机构工作人员、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辩论;

(六)听取该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机构工作人员、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最后陈述;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交听证参加人员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八)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在听证过程中,听证主持人、听证人员可以向该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机构工作人员、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证人询问,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

第八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九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第十条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福建省气象局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20047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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