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2016年修订)第二十一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确实无法避免的,属于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的探测环境,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的同意……”。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23号,2016年修订)第十七条:“……确实无法避免的,建设单位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提出相应的补救措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书面同意……”。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管理办法》(2016年中国气象局令第29号)
第四条第三款设区的市气象主管机构或省直管县(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的初审和管理工作。
二、适用范围
1.本服务指南规定了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的初审的设定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和办理流程及办理时限等相关办理内容。
三、申请条件
1. 在气象台站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且可能影响气象探测环境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的法人、其他组织或公民。
四、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五、实施机构
1.受理机构:福建省莆田市气象局
2.决定机构:福建省气象局
六、办理流程
1.受理(即办) 2.审查 3. 决定(上报)
七、申请材料
1.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允许提交可信电子材料)
2.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与气象探测设施或观测场位置相对位置示意图;(示意图中应标注建筑物名称、高度、建设工程道气象设施或观测场地距离、正北方向等)(允许提交可信电子材料)
3.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概况和规划总平面图(总平面图中应标注各建筑物的大地坐标、地平高度、建筑物名称、所用坐标系)(允许提交可信电子材料)
4.委托协议(适用于委托代理的项目,允许提交可信电子材料)
八、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1.收费依据:无
2.收费标准:无
十、结果送达
1.结果名称:上报福建省气象局
2.结果送达方式:邮寄送达
十一、联系方式
1.气象局窗口电话:0594-2612850
十二、办公时间和地点
1.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夏令时),下午14:30-17:30(非夏令时)
2.地址:莆田市城厢区荔城中大道1998号3号楼行政服务中心2层工程建设审批综合窗口。
十三、监督投诉渠道
中心管委会投诉电话:12345或0594-2658556
1.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审批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2.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3.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4.许可机关因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发生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时,申请人因此遭受财产损失的,有权依法要求补偿;
5.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十四、注意事项
1.申请材料中提供的复印件,应签字确认或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原件核对;若电子证照库能调用的,可不提供复印件。
2.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或单位介绍信。
3.申请表格、示范文本、常见问题解答以及常见错误示例请到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莆田分厅(pt.fjbs.gov.cn)中下载。
十五、事项详细信息:事项链接二维码(省网上办事大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