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办事指南

来源: 政策法规科     发布时间: 2023-03-10 08:33    【字号:  

一、设定依据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371号)第三十三条:“进行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必须经设区的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

升放气球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升放气球活动实行许可制度。升放气球单位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至少提前五日、升放系留气球至少提前两日向升放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以下简称许可机构)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如实填写升放气球作业申报表。

二、适用范围

1.本服务指南规定了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的设定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和办理流程及办理时限等相关办理内容。

三、申请条件

具备施放气球单位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至少提前5天、施放系留气球至少提前3天向施放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县级气象主管机构(以下简称许可机构)提出申请条件,可以办理。

四、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五、实施机构

1.受理机构:福建省莆田市气象局

2.决定机构:福建省莆田市气象局

六、办理流程

1.受理(即办) 2. 决定(即办)

七、申请材料

1.施放气球作业申报表;(需要申请单位盖公章,电子文档为原件扫描件)

八、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即办。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1.收费依据:无

2.收费标准:无 

十、结果送达

1.结果名称:《行政许可决定书》

2.结果送达方式:当场送达、邮寄送达

十一、联系方式

1.气象局窗口电话:0594-2612850

十二、办公时间和地点

1.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夏令时),下午14:3017:30(非夏令时

2.地址:莆田市城厢区荔城中大道19983号楼行政服务中心2层工程建设审批综合窗口。

十三、监督投诉渠道

中心管委会投诉电话:123450594-2658556

1.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审批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2.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3.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4.许可机关因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发生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时,申请人因此遭受财产损失的,有权依法要求补偿;

5.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十四、注意事项

1.申请材料中提供的复印件,应签字确认或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原件核对;若电子证照库能调用的,可不提供复印件。

2.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或单位介绍信。

3.申请表格、示范文本、常见问题解答以及常见错误示例请到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莆田分厅(pt.fjbs.gov.cn)中下载。

十五、事项详细信息事项链接二维码(省网上办事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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