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气象局行政权力目录清单

发布时间:2019-12-25 16:29来源:字体显示:   默认

 
序号项目名称子项职权类别实施依据实施部门共同实施部门备注
1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1、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行政许可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一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
2、国务院令第570号《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三条;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的规定。
3、《福建省气象条例》第二十五条;必须安装防雷装置的建设工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制度。
4、《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78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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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防雷装置竣工验收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一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
2、国务院令第570号《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三条;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的规定。
3、《福建省气象条例》第二十五条;必须安装防雷装置的建设工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制度。
4、《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78项)。
  
2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活动审批              行政许可1、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371号《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第三十三条;进行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必须经设区的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             
 2、《福建省气象条例》第十七条;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经设区的市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76项(国务院第412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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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侵占、损毁、擅自移动气象设施或者侵占气象设施用地的违法违规行为处罚 行政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侵占、损毁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气象设施的;
2、国务院令第623号《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十条第(一)项:侵占、损毁、擅自移动气象设施或者侵占气象设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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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气象设施周边进行危及气象设施安全的爆破、钻探、采石、采砂、挖砂、取土等违法违规行为处罚 行政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活动的。
2、国务院令第623号《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十条第(二)项:在气象设施周边进行危及气象设施安全的爆破、钻探、采石、挖砂、取土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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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挤占、干扰依法设立的气象无线电台(站)、频率的违法违规行为处罚 行政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活动的。
2、国务院令第623号《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十条第(三)项:挤占、干扰依法设立的气象无线电台(站)、频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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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设置影响大型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功能的干扰源的违法违规行为处罚 行政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活动的。
2、国务院令第623号《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十条第(四)项:设置影响大型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功能的干扰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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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其它危害气象设施的行为违法违规行为处罚 行政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活动的。
2、国务院令第623号《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十条第(五)项: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其他危害气象设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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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建设超过标准高度的建(构)筑物、垃圾场、修铁路、挖水塘等违法违规行为处罚 行政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活动的。
2、国务院令第623号《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三条(一)、(二)、(三)、(四)项:
  (一)在国家基准气候站观测场周边2000米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或者国家基本气象站观测场周边1000米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修建高度超过距观测场距离1/10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在观测场周边500米范围内设置垃圾场、排污口等干扰源;
  (三)在观测场周边200米范围内修建铁路;
  (四)在观测场周边100米范围内挖筑水塘等;
    十四条中第(一)(二)(三)(四)项:
  (一)在观测场周边800米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修建高度超过距观测场距离1/8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在观测场周边200米范围内设置垃圾场、排污口等干扰源;
  (三)在观测场周边100米范围内修建铁路;
  (四)在观测场周边50米范围内挖筑水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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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修建公路、种植影响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作物、树木的违法违规行为处罚 行政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活动的。
2、国务院令第623号《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三条第(五)项:在观测场周边50米范围内修建公路、种植高度超过1米的树木和作物等。
    第十四条的第(五)项在观测场周边30米范围内修建公路、种植高度超过1米的树木和作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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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使用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造成危害的违法违规行为处罚 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使用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造成危害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市气象局  
11未经审查同意,迁建、撤销气象台站的违法违规行为处罚 行政处罚《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12号)第二十二条第(一)项:未经审查同意,迁建、撤销气象台站的。市气象局  
12向社会刊登、播发非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或者擅自更改气象预报内容的;播发非适时的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的。导致混乱,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违规行为处罚。 行政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非法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的;第(二)项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向社会传播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的
2、《福建省气象条例》第三十三条(一):向社会刊登、播发非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或者擅自更改气象预报内容的;(二)播发非适时的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的。
3、《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6号)第十三条第(一)项:未经许可擅自刊播气象预报的;第(三)项未经许可擅自转播、转载气象预报的;第(四)项 擅自改动气象预报内容,引起社会不良反应或造成一定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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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从事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使用的气象资料不是气象主管机构提供或者审查的违法违规行为处罚 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从事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使用的气象资料不是气象主管机构提供或者审查的。市气象局  
14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或者这些气象资料的使用权,向国内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的违法违规行为处罚 行政处罚《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4号)第十六条第(一)项: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或者这些气象资料的使用权,向国内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的。
市气象局  
15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或者这些气象资料的使用权,向国内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有偿转让的违法违规行为处罚 行政处罚《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4号)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或者这些气象资料的使用权,向国内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有偿转让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气象资料。市气象局  
16将所获得气象资料直接向外分发或用作供外部使用的数据库、产品和服务的一部分,或者间接用作生成他们的基础的违法违规行为处罚 行政处罚《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4号)第十六条第(二)项:将所获得气象资料直接向外分发或用作供外部使用的数据库、产品和服务的一部分,或者间接用作生成它们的基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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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将存放所获得气象资料的局域网与广域网、互联网相连接的违法违规行为处罚 行政处罚《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4号)第十六条第(三)项:将存放所获得气象资料的局域网与广域网、互联网相连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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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将所获得气象资料进行单位换算、介质转换或者量度变换后形成的新资料,或者对所获得气象资料进行实质性加工后形成的新资料向外分发的违法违规行为处罚 行政处罚《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4号)第十六条第(四)项:将所获得气象资料进行单位换算、介质转换或者量度变换后形成的新资料,或者对所获得气象资料进行实质性加工后形成的新资料向外分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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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不按要求使用从国内外交换来的气象资料的违法违规行为处罚 行政处罚《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4号)第十六条第(五)项:不按要求使用从国内外交换来的气象资料的。市气象局  
20擅自将获得的气象预报提供给其他媒体的违法违规行为处罚 行政处罚《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6号)第十三条第(二)项:擅自将获得的气象预报提供给其他媒体的。市气象局  
21将通过网络无偿下载的或按公益使用免费获取的气象资料,用于经营性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处罚 行政处罚《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4号)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将通过网络无偿下载的或按公益使用免费获取的气象资料,用于经营性活动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气象资料。市气象局  
22不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或者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不符合技术标准作业设备的违法违规行为处罚 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不具备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或者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不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要求的技术标准的作业设备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气象局  
23违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规范或者操作规程的违法违规行为处罚 行政处罚《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8号)第十九条第(一)项:违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规范或者操作规程的。市气象局  
24未按照批准的空域和作业时限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处罚 行政处罚《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8号)第十九条第(二)项:未按照批准的空域和作业时限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市气象局  
25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转让给非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或者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处罚 行政处罚《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8号)第十九条第(三)项: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转让给非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或者个人的。市气象局  
26未经批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之间转让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的违法违规行为处罚 行政处罚《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8号)第十九条第(四)项:未经批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之间转让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的。市气象局  
27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用于与人工影响天气无关的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处罚 行政处罚《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8号)第十九条第(五)项: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用于与人工影响天气无关的活动的。市气象局  
28未经批准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的违法违规行为处罚 行政处罚1、《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371号)第四十三条第(一)项:未经批准擅自升放的;
2、《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第二十八条第(一)项:未经批准擅自施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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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未按照批准的申请升放、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的违法违规行为处罚 行政处罚1、《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371号)第四十三条第(二)项:未按照批准的申请升放的;
2、《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第二十八条第(二)项:未按照批准的申请施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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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系留气球未按照规定设置识别标志的违法违规行为处罚 行政处罚1、《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371号)第四十三条第(三)项:未按照规定设置识别标志的;
2、《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第二十八条第(三)项:未按照规定设置识别标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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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未及时报告升放动态或者系留气球意外脱离时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违法违规行为处罚 行政处罚1、《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371号)第四十三条第(四)项:未及时报告升放动态或者系留气球意外脱离时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2、《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第二十八条第(四)项:未及时报告异常施放动态或者系留气球意外脱离时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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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在规定的禁止区域内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的违法违规行为处罚 行政处罚1、《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371号)第四十三条第(五)项:在规定的禁止区域内升放的。
2、《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第二十八条第(五)项:在规定的禁止区域内施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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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取得施放气球资质的单位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违法违规行为处罚 行政处罚《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第十二条第(四)项: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市气象局  
34取得施放气球资质的单位年检不合格的处罚 行政处罚《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第十二条第(五)项:年检不合格的市气象局  
35取得施放气球资质的单位违反施放气球规定达三次以上的处罚 行政处罚《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第十二条第(六)项:违反本办法规定达三次以上的。市气象局  
36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放气球资质认定或者施放活动许可违法违规行为处罚 行政处罚《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第二十四条: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认定或者施放活动许可的,认定机构或者许可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单位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或者施放活动许可。市气象局  
37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放气球资质或者施放活动许可的违法违规行为处罚 行政处罚《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第二十五条: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或者施放活动许可的,认定机构或者许可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已取得资质或者施放活动许可的,撤销其《施放气球资质证》或者施放活动许可决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气象局  
38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施放气球资质证》、《施放气球资格证》或者许可文件的违法违规行为处罚 行政处罚《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施放气球资质证》、《施放气球资格证》或者许可文件的。市气象局  
39向监督检查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施放气球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违法违规行为处罚 行政处罚《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市气象局  
40未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从事施放气球活动违法违规行为处罚 行政处罚《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气象局  
41年检不合格的施放气球单位在整改期间施放气球违法违规行为处罚 行政处罚《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年检不合格的施放气球单位在整改期间施放气球的。市气象局  
42违反施放气球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违法违规行为处罚 行政处罚《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第(二)项 
违反施放气球技术规范和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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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开展施放气球活动未指定专人值守的违法违规行为处罚 行政处罚《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第二十九条第(三)项:未指定专人值守的。市气象局  
44施放系留气球未加装快速放气装置的违法违规行为处罚 行政处罚《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第二十九条第(四)项:施放系留气球未加装快速放气装置的。市气象局  
45利用气球开展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无《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施放气球的违法违规行为处罚 行政处罚《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第二十九条第(五)项:利用气球开展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无《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施放气球的。市气象局  
46在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现场,或者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违法违规行为处罚 行政处罚《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第二十九条第(六)项:在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现场,或者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市气象局  
47已有防雷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违法违规行为处罚 行政处罚《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三十五条第(三)项:已有防雷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市气象局  
48不具备防雷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擅自从事防雷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违法违规行为处罚 行政处罚《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不具备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市气象局  
49超出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等级从事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处罚 行政处罚《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超出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等级从事相关活动的。市气象局  
50安装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违法违规行为处罚 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安装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市气象局  
51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防雷资质认定的违法违规行为处罚 行政处罚1、《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三十一条: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认定、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单位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
2、《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六条: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认定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单位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
市气象局  
52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许可的违法违规行为处罚 行政处罚1、《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认定、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单位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
2、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三十条: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许可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
市气象局  
53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的违法违规行为处罚 行政处罚1、《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三十二条: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已取得资质、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撤销其许可证书;被许可单位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第三十一条:申请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撤销其许可证书,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气象局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违法违规行为处罚 行政处罚(1)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已取得资质、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撤销其许可证书;被许可单位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三十一条申请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撤销其许可证书,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气象局  
54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挂靠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防雷检测资质证书、资格证书或者许可文件的违法违规行为处罚 行政处罚1、《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三十三条第(一)项: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挂靠资质证书、资格证书或者许可文件的;
2、《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八条第(一)项: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证书的。
市气象局  
55从事防雷减灾活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违法违规行为处罚 行政处罚(1)《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三十三条第(二)项: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2、《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八条第(二)项: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的;
3、《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第三十二条第(二)项:向监督检查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市气象局  
56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违法违规行为处罚 行政处罚《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三十五条第(四)项: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市气象局  
57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擅自施工的违法违规行为处罚 行政处罚1、《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三十四条第(三)项:防雷装置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验收或者未取得验收文件,擅自投入使用的。
2、《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第三十二条第(三)项:防雷装置设计未经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核准,擅自施工的。
市气象局  
58防雷装置未经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违法违规行为处罚 行政处罚1、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防雷装置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验收或者未取得验收文件,擅自投入使用的。
2、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三十二条第(四)项:防雷装置竣工未经有关气象主管机构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市气象局  
59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违法违规行为处罚 行政处罚《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三十五条第(一)项: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市气象局  
60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或者产品的违法违规行为处罚 行政处罚《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三十五条第(二)项: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或者产品的。市气象局  
61涂改、伪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有关材料或者文件的违法违规行为处罚 行政处罚1、《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三十三条第(一)项: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挂靠资质证书、资格证书或者许可文件的;
2、《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第三十二条第(一)项:涂改、伪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有关材料或者文件的。
市气象局  
62资质证书已失效,承接防雷工程的违法违规行为处罚 行政处罚《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八条第(三)项: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资质证书已失效,承接防雷工程的。市气象局  
63超出资质等级承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外防雷工程的违法违规行为处罚 行政处罚1、《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超出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等级从事相关活动的;
2、《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八条第(四)项超出资质等级或者未经备案承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外防雷工程的。
市气象局  
64防雷工程资质单位承接工程后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违法违规行为处罚 行政处罚《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八条第(五)项:防雷工程资质单位承接工程后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市气象局  
65气象行业未遵守国家制定的气象标准、规范、规程的违法违规行为处罚 行政处罚《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12号)第二十二条第(二)项:未遵守国家制定的气象标准、规范、规程的。市气象局  
66对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进行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行政监督检查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五条第二款: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对其气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2、《福建省气象条例》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对其气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3、《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12号)第四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制定气象行业规划和政策,完善气象行业法规和标准,强化气象行业监督,加强气象行业协调、指导和服务,合理配置国家对气象行业的投入。
4、《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12号)第十六条第三款: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预报业务和服务工作的指导,提高其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
5、《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12号)第二十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对气象台站执行气象标准、规范、规程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限期改正。
市气象局  
67对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做好本部门和本单位的防雷减灾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行政监督检查《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四条第三款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部门和本单位的防雷减灾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市气象局  
68对气象探测、气象仪器设备的安装、使用进行监督 行政监督检查《福建省气象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气象仪器设备的安装、使用和气象探测,必须执行全国统一的气象技术规范和标准,并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监督。市气象局  
69对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行政监督检查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条第二款;
2、国务院令第348号《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第四条: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按照作业规模和影响范围,在作业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由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实施和指导管理。
3、国务院令第348号《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必须在批准的空域和作业时限内,严格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作业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并接受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的指挥、管理和监督,确保作业安全。
市气象局  
70对防雷装置检测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
2、《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二十三条:已安装防雷装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主动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测,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和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3、《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对防雷装置检测后,应当出具检测报告。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被检测单位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应当报告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依法作出处理。
市气象局  
71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取得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单位承接本省行政区域内防雷工程进行监督管理 行政监督检查《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5号)第二十三条
取得资质的单位,需要承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外防雷工程的,应当到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市气象局  
72对防雷工程施工单位是否按设计施工进行监督管理 行政监督检查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
防雷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核同意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监督管理。
市气象局  
73对防雷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1、《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监督与检查,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履行监督责任。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2、《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建筑物建设规划许可、防雷装置设计图纸等文件和资料,进行查询或者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建筑物防雷装置的设计、安装、检测、验收和投入使用的情况作出说明;
  (三)进入有关建筑物进行检查。
3、《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监督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绝与阻碍依法执行公务。
市气象局  
74对施放气球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1、《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施放气球活动的监督管理。
  施放气球单位应当主动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与安全检查,并按照要求做好有关工作。
2、《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可以对施放气球场所进行实地检查。检查时,检查人员可以查阅或者要求被检查单位报送有关材料;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3、《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一)施放气球单位是否具有资质证,作业人员是否取得资格证;
    (二)施放气球单位是否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申报并获得批准;
    (三)施放气球的时间、地点、种类和数量等是否与所批准的内容相符合;
    (四)施放气球单位和作业人员、技术人员是否遵守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
    (五)气球的施放是否符合有关安全要求和条件。
市气象局  
75对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气象学会开展施放气球作业人员的从业资格认定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行政监督检查《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第二十条第二款: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本级气象学会开展施放气球作业人员的从业资格认定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市气象局  
76对雷电灾害进行调查 其他《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二十四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工作。
市气象局  
77对施放气球资质证进行年检 其他《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第十一条第一款:《施放气球资质证》有效期为3年,并实行年检制度。取得资质的单位,应当在每年的4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施放气球的情况及《施放气球资质证》等材料报认定机构审验。对年检不合格的单位,限期进行整改,整改期间不得从事施放气球活动。市气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