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气象局2024年度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计划
各县(市、区)气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各内设科室: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精神,落实《中国气象局关于全面推进气象法治建设的实施意见》文件要求,更好地履行气象社会监管职能,结合实际编制宁德市气象局2024年度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理念,坚持安全发展、源头防范,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红线”意识,按照宁德市人民政府简政放权和“放管服”等有关文件的要求,规范监管行为,创新管理方式,强化企业的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提高监管效能,推动全市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向好。
(二)基本原则
1.依法有效。坚持依法行政,提高行政能力和行政水平,确保依法监管、规范监管、有效监管。
2.全面监管。依法依规认真梳理行政职权,公布权力清单,明确与权力相对应的监管责任,对责任内的管理事项全面履行监管职能。
3.公开公正。不断提高行政监管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将监管内容、监管程序、监管方式、监管结果等相关信息对外公开,切实将监管工作纳入公众的监督之下,防止监管缺位、错位和越位。
二、检查事项
(一)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的行政检查
1.检查对象。在宁德市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
2.检查内容。防雷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是否无资质或者超越。
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是否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是否在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中弄虚作假;是否向监督检查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是否转包或者违法分包雷电防护装置检测项目;是否与检测项目的设计、施工单位以及所使用的防雷产品生产、销售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是否使用不符合条件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人员;是否进行防雷安全业务培训、检测设备是否在有效期内。
3.法律依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公布,第687号修订)、《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8号)。
(二)对气象部门权限内防雷安全重点单位的行政检查
1.检查对象。气象部门监管权限内的防雷安全重点单位。
2.检查内容。防雷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是否按规定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已安装的雷电防护装置是否按规定进行检测,并符合使用要求;新、改、扩建的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竣工验收情况;是否制定雷电灾害应急预案和日常维护检查制度;是否对职工进行防雷知识的培训。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三)对升放气球活动的行政检查
1.检查对象。从事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
2.检查内容。申请单位是否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升放活动许可;被许可单位是否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升放活动许可;是否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升放气球资质证》或者许可文件;是否未取得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资质证从事升放活动;是否未经批准擅自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是否未按照批准的申请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是否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是否在规定的禁止区域内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是否未按照规定设置识别标志;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过程中是否未指定专人值守;升放系留气球是否未加装快速放气装置;是否未及时报告升放动态或者系留气球意外脱离时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是否违反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的技术规范和标准;是否在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现场,或者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3.法律依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371号)、《升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6号)。
(四)对气象信息发布、传播的行政检查
1.检查对象。气象信息发布、传播单位。
2.检查内容。核查是否在传播时,擅自更改气象预报主要内容和结论;核查是否传播虚假气象预报;核查是否使用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最新气象预报;核查是否在传播时,注明发布单位名称和发布时间;核查是否及时增播、插播、更新重要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公众气象预报。核查是否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提供或者能证明是其他合法渠道获得的气象资料;核查是否履约使用或传播气象资料,包括涉密气象资料或者保密期限未到的气象资料。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6号)、《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6号)。
(五)对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建设单位的行政检查
1.检查对象。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单位。
2.检查内容。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实地勘验,检查是否按气象主管机构许可要求进行施工;是否有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决定书。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23号)、《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6号)。
(六)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行政检查
1.检查对象。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
2.检查内容。是否不具备省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条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或者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不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要求的技术标准的作业设备;是否有违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规范或者操作规程的情况;是否未按照批准的空域和作业时限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是否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转让给非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或者个人;是否未经批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之间转让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是否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用于与人工影响天气无关的活动;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是否根据具体情况提前公告。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
(七)对涉外气象探测活动的行政检查
1.检查对象。从事气象探测活动和气象资料提供使用的组织及个人。
2.检查内容。重点检查关键区域联合开展干扰排查工作,重点排查是否存在非政府组织或个人开展气象探测活动,对排查出来的气象探测活动开展以下内容的检查。是否存在涉外气象探测活动行为;如属涉外气象探测活动,则检查项目审批情况、合作各方的基本情况、活动所获取的气象探测资料汇交情况、资料管理情况;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气象探测仪器设备的型号、生产厂家、设备许可证或者技术指标等;建设气象探测站(点)的基本参数(包括经度、纬度、海拔等)、布点数和气象探测环境;气象探测项目、时段,采样时间、频次、计算方法及其用途;气象探测资料的处理和传输方式,数据的采集、传输和存档格式,国内备份以及数据使用的共享方式等。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福建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 。
三、检查要求
(一)检查方式
检查方式采取现场检查、书面检查、企业自查等。对防雷装置检测资质单位、防雷安全重点单位进行全覆盖检查;对升放气球活动实行月巡查制度;其他事项实行抽查制度。加强与部门间协同配合,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运营的影响,与商务部门、应急部门联合开展“双随机 一公开”检查工作。
(二)检查频次
防雷安全重点单位每年实行全覆盖检查,气球巡查每月不少于1次。
四、执法要点
(一)规范执法行为
执法人员要严格按照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按照法律法规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行政执法检查时应规范用语,文明执法,依法行政。要积极热情为企业提供技术支持和技术服务,真正做到服务型执法,增强执法检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每次执法检查人员不少于2人,主动出示检查工作计划文件和执法证件。将检查情况及时录入“互联网+监管”“全国防雷减灾管理平台”等监管平台等,明确专人负责。
(二)对外公告通报
按要求及时通过“互联网+监管”平台、宁德市气象局网页及相关监管平台等对外公告和通报,主要包括年度检查监督执法工作计划,检查情况的通报等。检查结果和整改处理意见书面告知被检查单位。
(三)规范行政执法文书和档案管理
规范使用中国气象局制定的行政执法文书,严格气象行政检查、行政处罚工作流程,规范对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审签。对执法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及其它执法文书建档立卷(包括书面记录、照片、视频等),专门保管。
(四)法律法规宣传
普法与执法检查相结合,在行政检查过程中,要做好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福建省宁德市气象局
2024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