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事项 | 从轻处罚的情形 | 处罚的依据 | 备注 |
1 | 对危害气象设施行为的处罚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35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侵占、损毁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气象设施的。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32号)第24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气象设施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
2 | 对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为的处罚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35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活动的。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32号)第25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或者恢复原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
3 | 对使用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的处罚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36条 违反本法规定,使用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造成危害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
4 | 对违法进行涉外气象探测活动的处罚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国家保密局第13号令)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拆除非法探测设施,收缴非法获取的气象资料,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涉外气象探测站(点)的;(二)超出批准布点数探测的;(三)对我国正在进行的气象探测工作造成影响的;(四)未经批准变更探测地点、项目、时段的;(五)超过探测期限进行探测活动的;(六)自带或者使用的气象探测仪器设备未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组织检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
5 | 对非法发布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处罚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38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非法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的。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一)擅自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 《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26号)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一)非法发布气象预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
6 | 对非法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预警信号的处罚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38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向社会传播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的。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二)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未按照要求播发、刊登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三)传播虚假的或者通过非法渠道获取的灾害性天气信息和气象灾害灾情的。 《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26号)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二)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不使用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提供的最新气象预报的。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传播虚假气象预报的;(二)不按规定及时增播、插播重要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更新气象预报的;(三)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不注明发布单位名称和发布时间的;(四)擅自更改气象预报内容和结论,引起社会不良反应或造成一定影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
7 | 对违反气象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处罚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7号)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处罚结果纳入气象信息服务单位信用信息统计系统并向社会公示:(一)使用的气象资料不是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提供,或者不能证明是其他合法渠道获得的;(二)从事气象信息服务,逾期未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的或者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的;(三)开展气象探测活动,未向设区的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备案,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汇交所获得的气象探测资料的;(四)冒用他人名义开展气象信息服务的、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
8 | 对违反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规定的处罚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18号令)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具备气候可行性论证能力的机构从事气候可行性论证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使用的气象资料,不是气象主管机构直接提供或者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审查的;(二)伪造气象资料或者其他原始资料的;(三)出具虚假论证报告的;(四)涂改、伪造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书面评审意见的。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建设项目,未经气候可行性论证的;(二)委托不具备气候可行性论证能力的机构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
9 | 对开展气象探测活动未备案或未按规定汇交气象探测资料的处罚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7号)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处罚结果纳入气象信息服务单位信用信息统计系统并向社会公示:(三)开展气象探测活动,未向设区的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备案,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汇交所获得的气象探测资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
10 | 对使用气象资料不符合国家气象技术标准的处罚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从事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使用的气象资料不符合国家气象技术标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
11 | 对违反气象资料使用规定的处罚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4号令)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气象资料:(一)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或者这些气象资料的使用权,向国内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的;(二)将所获得气象资料直接向外分发或用作供外部使用的数据库、产品和服务的一部分,或者间接用作生成它们的基础的;(三)将存放所获得气象资料的局域网与广域网、互联网相连接的;(四)将所获得气象资料进行单位换算、介质转换或者量度变换后形成的新资料,或者对所获得气象资料进行实质性加工后形成的新资料向外分发的;(五)不按要求使用从国内外交换来的气象资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
12 | 对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有偿转让或用于经营性活动的处罚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4号令)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或者这些气象资料的使用权,向国内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有偿转让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气象资料。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将通过网络无偿下载的或按公益使用免费获取的气象资料,用于经营性活动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气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
13 | 对违反涉外气象资料管理规定的处罚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 国家保密局第13号令)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非法获取的气象资料,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向未经批准的境外组织、机构和个人提供气象探测场所和气象资料的;(二)境外组织、机构和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以非法手段收集、窃取气象资料的;(三)未按照规定向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汇交气象探测原始资料的;(四)转让或者提供气象探测资料及其加工产品给第三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
14 | 对违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规定的处罚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不具备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条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或者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不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要求的技术标准的作业设备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8号)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违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规范或者操作规程的;(二)未按照批准的空域和作业时限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
15 | 对违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使用规定的处罚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不具备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条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或者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不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要求的技术标准的作业设备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8号)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转让给非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或者个人的;(五)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用于与人工影响天气无关的活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
16 | 对违反施放气球资质管理等规定的处罚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升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36号令)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挂靠、转让《升放气球资质证》或者许可文件的;(二)向监督检查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升放气球资质证》从事升放气球活动,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
17 | 对违反施放气球安全管理等规定的处罚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371号)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批准擅自升放的;(二)未按照批准的申请升放的;(三)未按照规定设置识别标志的;(四)未及时报告升放动态或者系留气球意外脱离时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五)在规定的禁止区域内升放的。 《升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36号令)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违反升放气球技术规范和标准的;(三)未指定专人值守的;(四)升放高度超过地面50米的系留气球未加装快速放气装置的;(五)利用气球开展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无《升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升放气球的;(六)在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现场,或者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七)违反升放气球安全要求的其他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
18 | 对气象主管机构监管对象安装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处罚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安装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20号令)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或者产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
19 | 对违反防雷检测资质管理规定的处罚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 。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1号)第三十六条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一)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
20 | 对气象主管机构监管对象违反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管理等规定的处罚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雷电防护装置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施工的,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
21 | 对气象主管机构监管对象违反防雷装置安装、设计、施工、检测管理规定的处罚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在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中弄虚作假的。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1号)第三十五条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到期后不予延续,处罚结果纳入全国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信用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示:(一)与检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所使用的防雷产品生产、销售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二)使用不符合条件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人员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
22 | 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处罚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
23 | 对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处罚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气象局33号令)第四十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气象行政许可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撤销该行政许可,可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取得的气象行政许可属于施放气球、雷电防护等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气象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