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事项 | 不予处罚的情形 | 处罚的依据 | 备注 |
1 | 对危害气象设施行为的处罚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35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侵占、损毁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气象设施的。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32号)第24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气象设施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
2 | 对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为的处罚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35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活动的。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32号)第25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或者恢复原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
3 | 对使用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的处罚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36条 违反本法规定,使用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造成危害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
4 | 对非法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预警信号的处罚 | 传播媒体和信息服务单位播发预警信号时,不标明发布预警信号的气象台站的名称和发布时间,或更改删减预警信号的内容,或拒绝传播预警信号,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38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向社会传播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的。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二)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未按照要求播发、刊登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三)传播虚假的或者通过非法渠道获取的灾害性天气信息和气象灾害灾情的。 《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26号)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二)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不使用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提供的最新气象预报的。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传播虚假气象预报的;(二)不按规定及时增播、插播重要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更新气象预报的;(三)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不注明发布单位名称和发布时间的;(四)擅自更改气象预报内容和结论,引起社会不良反应或造成一定影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
5 | 对违反气象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处罚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7号)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处罚结果纳入气象信息服务单位信用信息统计系统并向社会公示:(一)使用的气象资料不是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提供,或者不能证明是其他合法渠道获得的;(二)从事气象信息服务,逾期未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的或者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的;(三)开展气象探测活动,未向设区的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备案,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汇交所获得的气象探测资料的;(四)冒用他人名义开展气象信息服务的、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
6 | 对开展气象探测活动未备案或未按规定汇交气象探测资料的处罚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7号)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处罚结果纳入气象信息服务单位信用信息统计系统并向社会公示:(三)开展气象探测活动,未向设区的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备案,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汇交所获得的气象探测资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
7 | 对气象主管机构监管对象违反防雷装置安装、设计、施工、检测管理规定的处罚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一)与检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所使用的防雷产品生产、销售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二)使用不符合条件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人员的。 |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在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中弄虚作假的。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1号)第三十五条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到期后不予延续,处罚结果纳入全国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信用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示:(一)与检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所使用的防雷产品生产、销售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二)使用不符合条件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人员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
8 | 对逾期未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的处罚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中国气象局第34号令)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依法提请当地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二)逾期未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
9 | 对未遵守国家制定的气象标准、规范、规程的处罚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中国气象局第34号令)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依法提请当地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一)未遵守国家制定的气象标准、规范、规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