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气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时间:2020-12-09 10:36来源:字体显示:   默认


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编制《福州市气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帮助公民方便快捷地获取所需气象类政府信息,本《指南》将根据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及时更新。

福州市气象局办公室是市气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处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气象类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行政机关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气象类政府信息范围参见《福州市气象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福州市气象局网站http://fj.cma.gov.cn/fzsqxj/和市气象局档案室查阅。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信息,本行政机关主要通过厦门市气象局网站、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官方微信、官方微博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并在本行政机关档案室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提供气象类政府信息查询。

(二)公开时限

对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气象类政府信息,本行政机关将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各工作日内予以共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主动公开的气象类政府信息外地相关气象类政府信息,可以通过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受理处当面申请,也可书面(信函、传真)或者互联网申请向本行政机关受理机构递交《福州市气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一)受理机构:市气象局档案室

咨询电话:83661019

传真电话:83645770

电子邮箱:fzsqxjbgs@163.com

通信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建新中路98号

邮政编码:350008

咨询时间:工作日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提出申请

申请人向本行政机关申请公开气象类政府信息应当填写《申请表》详见附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在市气象局网站上下载电子版,《申请表》复制有效。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索引号、信息名称、发布机构、内容概述、信息生成日期、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提出申请的具体方式有三种: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申请人可填写电子版《申请表》,通过电子邮件以附件方式将《申请表》发送至受理机构电子邮箱,电子邮件主题注明“气象类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收到申请人电子邮件时,应回复受理情况。

申请人网上申请时,应填写详细的联系方式,以便受理机构联系答复。对需索取书面气象类政府信息的,请到受理机构按有关规定获取。

2、信函、传真提出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气象类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气象类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对需要通过邮寄、快递等方式获取不同介质信息的,请与受理机构联系,按有关规定办理。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

采用书面形式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由收到申请的本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申请表,并由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也可以委托他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受理机构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三)申请处理

本行政机关收到《申请表》后,可以询问申请人获取政府信息的用途,依法引导申请人正确行使申请权。受理机构将进行登记、编号,并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或申请内容不明确的申请予以退回,并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于15日内补正,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申请人补正后重新提出申请的,本行政机关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重新计算答复期限。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项目较多的,本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按照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公开项目的方式予以调整。对于要件完备的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则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书面答复:

1.申请内容不属于政府信息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6.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向本行政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本行政机关已经作出答复的,可以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7.要求本行政机关为其制作、搜集政府信息,或者对若干政府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加工,可以告知申请人自行搜集查阅,本行政机关不另行汇总、加工、重新制作;

8.要求本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纸、杂志、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可以告知申请人通过公开渠道获取,不再另行提供;

9.政府信息已经移交各级国家档案馆的,可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家档案馆进行查询;

10.行政程序中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政府信息公开名义申请查阅案卷材料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申请人申请公开与其自身相关的气象类政府信息,应携带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以组织名义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本行政机关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后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的同时应书面告知申请人,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本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优先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以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四)依申请公开提供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受理机构依申请提供气象类政府信息时,可以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收费标准按照市人民政府物价、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申请人属于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者领取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等的,确有经济困难,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气象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