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省外企业在福建省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 福州市气象局     发布时间: 2015-07-16 10:21    【字号:  

关于印发《省外企业在福建省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闽气发〔2005〕83号)

各市气象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外企业在福建省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六月三十日


省外企业在福建省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福建省防雷工程的市场监管,提高建设项目防御雷电灾害的能力,规范省外企业在福建省境内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的登记备案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和《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福建省气象主管机构依法负责省外企业在我省境内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登记备案工作,具体日常工作由福建省防雷办公室承办。

第三条省外企业在我省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的,应主动到省气象主管机构登记备案,并自觉接受各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各市、县气象局要认真履行法规赋予的职能,对省外企业在我省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未到省气象主管机构登记备案的,应依法查处,并及时报告福建省防雷办公室。

第四条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登记备案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和信赖保护原则。

第五条登记备案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

(三)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的技术人员必须取得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格证书;

(四)在福建省内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五)有符合规定的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设备;

(六)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第六条企业登记备案时,应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一)《福建省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单位登记备案申请表》;

(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国税和地税)、《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四)高级、中级专业人员的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防雷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

(五)使用的主要技术装备清单;

(六)固定的办公场所证明(可以是房屋产权证也可以是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七)委托办理人证明(即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七条福建省防雷办公室负责受理备案申请,在收到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并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应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对符合条件的准予登记备案,5个工作日内发给《福建省防雷工程公司登记备案证书》,并通过相关媒体向社会公告。

第九条准予登记备案的企业在福建省内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资质等级范围内施工,禁止超出资质等级进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

(二)进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的企业应当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和标准;

(三)所使用和安装的防雷产品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技术标准,并在省气象主管机构登记备案。

第十条防雷工程公司登记备案证书有效期为1年。需延续申请备案的企业,应在有效期满前的1个月内,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提出延续备案申请。提出延续备案申请时,需提交1年内通过资质年检的证明和该年期间在福建省内的工作情况报告。省气象主管机构对复审合格的,同意延续备案。

第十一条登记备案超过有效期或其它原因需要重新申请备案的,其程序要求与初次申请相同。

第十二条工程建设单位不得将防雷工程承包给未经省气象主管机构登记备案的省外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企业。

第十三条申请备案企业不得委托其它企业代办备案申请。

第十四条省外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可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一)超出资质等级承接防雷工程的;

(二)未准予登记备案,擅自在福建省内开展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的;

(三)防雷工程未按规定申请设计审核,擅自施工的;

(四)防雷工程未按规定竣工验收的;

(五)防雷工程资质单位承接工程后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六)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福建省气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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